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8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消息,《云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7月2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6章43条。
据了解,条例立足云南实际,系统规范了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与服务。针对云南省人均纸质文献藏量长期排名全国靠后的突出问题,条例建立了全链条保障制度:明确出版单位应自正式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省公共图书馆交存不少于2册(件),鼓励向州市、县级图书馆交存;量化新增馆藏硬指标,明确州市、县级图书馆年人均新增纸质文献藏量分别不低于0.01册(件)、0.05册(件),同时要求增加数字文献品种和数量;鼓励图书馆征求社会公众对文献采购的意见,提高馆藏针对性和实用性。
在设施网络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推进以县级图书馆为总馆,乡镇、村综合文化服务机构以及国门书社(屋)、农家书屋等为分馆的总分馆制建设,打通阅读服务“最后一公里”。在数字化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坚持数字阅读与传统阅读相结合,加强数字资源建设,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
条例充分彰显云南特色,在古籍保护方面,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加强馆内古籍保护研究,改善存藏条件,加强普及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图书馆建立典籍博物馆、古籍修复传习站(室),与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古籍保护研究等。在国门文化方面,规定边境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国门书社(屋)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边境地区图书馆应配备双语文献、民族特色馆藏,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等活动,促进文化传播,并与相邻国家开展交流与合作。
此外,条例还鼓励依托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特色文化街区、边境口岸、民族特色村寨、乡村振兴重点村等场所,布局建设城市书房、旅居图书馆、智慧阅读驿站、民族文化主题书房、国门书社(屋)等复合型新型阅读空间,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与民族文化、旅游、科技、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业态融合发展。同时,条例还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为老年人设置阅览专区或者专座,为残疾人配置专用阅读设施设备,提供无障碍服务。(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