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向存量挖潜转变,为低效用地再开发提供科学、统一的认定依据。
《办法》明确,低效用地是指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业落后、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应当清晰。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及不符合规划的历史遗留用地不纳入认定范围。
认定标准涵盖低效居住、商业服务业、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村庄及其他低效用地六大类型,围绕空间布局、利用效率、产业导向、建筑质量、空置停产等6个维度,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形成27条认定标准。容积率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行业最低标准、低于园区平均亩均税收的产业用地均可认定为低效。列入搬迁撤并计划的村庄、已闭坑且未修复的采矿用地、空心村中的存量建设用地同样纳入管理。
《办法》明确,设立豁免情形,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承担基本公共服务或城市安全功能的设施用地,经认定具有显著地域特色并纳入历史风貌保护名录的建设用地,可不认定为低效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全国重点实验室、云南实验室等具有重要科技创新意义的产业用地,以及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等特殊要求确需在园区外选址或突破行业最低容积率标准的产业用地,均可豁免。经县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论证明确不宜认定的其他情形,也可不认定为低效用地。
在认定程序方面,各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是认定主体。自然资源、发改、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科技、商务等部门联合开展认定工作,结果报县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产权主体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办法》要求,各地应按照“应调尽调、应认尽认”原则全面调查认定低效用地,动态掌握并逐级报送结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各地可在省级框架下结合实际细化标准,但产业用地容积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值。《办法》明确,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双倍扣减盘活数量并严肃追责。(记者 徐晓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