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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29 14:52:14
来源:新华网

云南一劳动者恶意“碰瓷”:一年半与20家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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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昆明4月29日电(记者王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发布12个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劳动者王某某因恶意“碰瓷”败诉。他在一年半里与20家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提起仲裁、诉讼,甚至曾在入职2小时后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24年6月24日上午8时17分,王某某通过招聘、面试后到某公司报到,并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岗位培训。当天20时许,公司电话通知其不适合该岗位,未通过实务面试,并告知可领取学习补助60元。王某某领取补助后未再到该公司上班或参加培训,却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王某某后又向法院提起相同诉讼。

  法院查明,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王某某先后与20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共计提起了20次仲裁和诉讼。其请求主要集中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案件显示,他在每家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都非常短暂,其中在12家用人单位的入职时间不足一个月,甚至在两家用人单位入职次日和入职两小时后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王某某的工作经历及在本案中的试岗表现,能够认定其入职目的不是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希望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获取劳动报酬之外的利益。王某某缺乏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合意,不能认定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因此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云南省高院审判监督第三庭庭长赵光喜分析,劳动法保护的是诚信履约的劳动者,而非以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的投机者。劳动者的恶意仲裁、诉讼,不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应诉成本和经营负担,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人才流动和用工秩序。对此,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签订、绩效考核、劳动关系解除等关键环节做到合法规范操作,以防范用工风险。(完)

【纠错】 【责任编辑:丁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