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给各地州发放象征性的死刑执行车钥并合影。( 玉溪市委外宣办提供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布,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注射执行死刑。省高院已为本院和全省16个地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配置了一辆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这18辆车于2月28日下午举行仪式统一配发。当天下午,玉溪中院已首次使用该车对两名已核准死刑的男性罪犯成功地实施了注射死刑。据悉,如此大规模地发展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车辆在我国属于开先河之举,它的司法意义远远超出了执行死刑的意义。 在我国,死刑执行制度正向文明化、人道化迈进,这充分展现了我国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精神,是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体体现。
由枪决到注射执行死刑,看上去只是一个方法的变化,但实际情况并非这么简单。至少执行死刑的成本,是一个长期被忽视,但实际起重要作用的因素;另外的因素是权力,这种权力不仅面对死刑犯,同时值得关注的还有行刑者。 “当透明液体进入布鲁克斯的手臂和身体时,他一直睁大眼睛,他的目光充满了紧张。突然,他开始喘气,透不过气来。尽管被皮带绑着,但他的右臂仍剧烈地抖动。他随后打了个大呵欠,最终闭上了眼,困难地又喘息了15秒……”这是一段关于死亡注射的描述,描述者目睹了历史上的第一例死亡注射,在1982年美国的德克萨斯州……(详细报道>>>)
1996年3月7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于第二年的元旦起实施,细心的人们发现,在该法第212条关于死刑执行方面有了一些细微的变化,此条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死刑等方法执行,行刑地点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似乎没有太多人对这个条款的变化表现出兴奋,因为在此法生效实施后的几年内,枪决作为死刑执行的唯一方式的地位似乎并没有受到挑战或动摇。当然,死刑的执行方式比以前文明多了,没有五花大绑、游街示众,但是,注射死刑,却仍然只停留在法律条文的形式上,静静地等待着…… (详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