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李 霞  制作:赵 勇  2003年3月26日
  2002年6月6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讲话中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卫生工作,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的势头,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职业病是一个隐形杀手,其杀伤力之大,令人咋舌。目前,因粉尘、放射污染和有毒、有害作业等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许多职业病除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而致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不到控制和消除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用人单位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知识贫乏。安全生产的警钟再次向人们敲响,生命健康怎能被漠视!
---------------------------------------------- 职业病:生命的慢性之“毒” ----------------------------------------------

  [案例一]河南商城县朱裴店村,近200人在外地打工患上矽肺病,他们几乎都是二三十岁的壮年男性,占到朱裴店村全部成年男劳力的一半。60多岁的刘心祥老汉已在几年时间里失去了3个儿子,他们去世时没有一个超过40岁。专门从事职业病研究的专家们为民工们诊断后提出,10年内,他们中的很多人将不在人世。

  [案例二]事情发生在广东省惠州市富惠实业有限公司磨光部。一年内,3个年富力强的壮汉以同样的病症离奇猝死。与猝死工人在同一个厂工作的27名工人,25人在惠州城区红十字会医院被诊断有尘肺病。

  [案例三]2002年3月,北京天晔公司在丰台区长辛店镇辛庄村的加工车间发生了苯中毒事件,有两人因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死亡,有13人诊断为慢性苯中毒。

  [案例四]2002年6月,广东省卫生厅接到省妇联反映后,立即对广东东莞安加鞋厂进行调查,有12名女工被确诊为慢性正己烷中毒,较重者出现双脚无力、肌肉痉挛样疼痛、肌肉萎缩甚至瘫痪。

  [案例五]2002年5月,山东时风集团发生一起重大苯中毒案件。31名工人中毒,2人死亡。

  [案例六]2002年7月,温州市瓯海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其弟陈某(20岁)在温州市三洋盛凯鞋材加工厂从事鞋底清洗工作5个月后患病死亡。卫生部门立即对该厂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厂使用的清洗液中含有40%的纯苯(剧毒),车间苯浓度超标近30倍。

  (背景)2001年,卫生部接到职业中毒报告222起756例,死亡110例,其中同时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共有9起49人。近20年来,职业病进入高发期,卫生部对15个省、直辖市的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危害情况的调查显示:83%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其中60%的企业没有配备任何防护设施,90%以上的粉尘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一些小煤窑井下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130多倍,矿工尘肺病患病率高达35%。

  广东省惠州富惠实业有限公司磨光部,一年内,3个年富力强的壮汉以同样的病症离奇猝死。与猝死工人在同一个厂工作的27名工人,25人在惠州城区红十字会医院被诊断有尘肺病。
广东省惠州富惠实业有限公司磨光部车间
:::职业病危害不容忽视:::::::::::::::::::::::::::::::::
 ·福州市20多万人面临职业病危害
 ·非事故性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苯行业——织物涂层业污染
 ·我国职业中毒危害呈不断加重趋势
 ·生命健康不容漠视
 ·喷漆21年喷出职业病 一退休女工索赔10万
 ·民工在粉尘环境中工作近9年 得上尘肺病
 ·小伙打工24天职业中毒身亡
 ·北京市噪声职业病发病率高居榜首
 ·粉尘、毒物、噪声 长沙每天20万人顶着危险工作
 ·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湖北五省市职业病情况调查
---------------
  2002年6月,广东省卫生厅接到省妇联反映后,立即对广东东莞安加鞋厂进行调查,有12名女工被确诊为慢性正己烷中毒,较重者出现双脚无力、肌肉痉挛样疼痛、肌肉萎缩甚至瘫痪。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的医生在安加鞋厂为李冬梅体检。   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治疗的李冬梅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手指肌力和灵活性锻炼。
:::职业病防治动态:::::::::::::::::::::::::::::::::::::
 ·劳动合同须写清职业病危害
 ·劳动者因有毒作业患职业病可享受工伤待遇和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合格防护用品
 ·卫生部: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职业病防治企业有责
 ·中国卫生部:12000多家企业因劳动保护不力被查处
 ·隐瞒职业病属触犯法律 上海最高罚款可达5万元
 ·健康检查:企业和员工的守护神
 ·河北省整治有毒有害化学品
 ·中国取缔关闭981家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企业
 ·依法强化职业病防治遏制中毒事件发生
 ·记者目击 职业病防治

  发展是硬道理,但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如果失去了人的健康,这样的发展又有什么价值?

 ---------- 观点 ----------------------------------------------

  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因粉尘、放射污染和有毒、有害作业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许多职业病除损害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外,其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张宝明(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现在动物有人保护,植物也有人保护,人怎么能不保护呢?所以,一定要重视劳动保护,重视职业病的防治。

  胡安·索马维亚(国际劳工局局长):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影响,其经济损失相当于目前所有发展中国家接受的经济援助的20倍以上,所以国际社会负有同样的道义责任,必须共同行动,保障职业安全。

  任国斌(宁波鄞州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职工做上岗和离岗前的体检,让职工参加诊断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冯鎏祥(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职业病的发生将给劳动者、企业,以及社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所以,整个社会,特别是企业管理者和劳动者,都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李来玉教授(职业病防治的老专家):预防职业病,从找工开始就要知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不这样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应该向劳动、卫生部门举报。

  另外,要加强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治疗。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戚廷瑞(《工人日报》记者):职业病侵蚀着人们健康的肌体。粉尘使一些职工成为新的矽肺病人,甲醛使一些职工患上了白血病。一些私企职工工作条件恶劣,缺乏必要劳动保护的情况我们呼吁改善了多次,羊年里,这种状况是否仍然如此?

  这需要我们的各级干部多一些责任心,多一些执政为民的意识;需要我们切实处理好发展与生存的关系;需要我们摆正有形经济指标与无形人文环境的天平;需要我们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需要我们加强制度建设;需要我们严格管理……

  沈峰(《人民公安报》记者):《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疾苦和健康的关怀。为了更加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各级政府和当地的卫生防疫部门还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监督和检查。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职防体制,使职业病防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由此才能杜绝某些企业继续在这个事情上“草菅人命”。

  文刀(《南方都市报》评论员):不少基层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往往身受职业病或职业中毒之害而不自知,他们对有关法律法规也几乎一无所知。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做好监管企业防治职业病工作就更不能“缺位”,而进一步向劳动者宣传防治职业病的有关法规,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之一。

----------------------------------------------------- 聚焦职业病 -----------------------------------------------------
〓〓〓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管理方法》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职业病报告办法》
·《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职业病常识〓〓〓〓〓〓〓〓〓〓
·我国首批《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颁布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措施
·职业危害因素有哪些分类?
·职业病的范围
·职业病的特点是什么?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多发病的特点是什么?
·职业病诊断程序
·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的权利主体
  ————————————————————————————————————————————————————————————  
本专题所刊登的新华社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XINHUA NEWS AGENCY   制作单位:新华通讯社云南分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