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5月31日电(记者屈明光 王研)云南省公安厅5月30日宣布,从6月1日起,云南省的非公企业将享受到省公安厅制定的最优惠政策。
为推进警务职能从单纯执法型和以管人者自居向执法服务型和甘当人民公仆转变,做到该少管的要弱化,不该管的要转化,能放开的放到位,最大限度地防止“查处一起案件,搞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的现象发生,云南省公安厅依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深入调研,制定了《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内容涉及执法、公安行政管理与服务、监督保障三大部分共22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提出,今后对省、地、县确定的重点非公企业和年纳税额分别在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分别报省、地、县政法委员会同意。同时,在治安、消防、交管、出入境管理、边防、安全技术防范、禁毒等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方面作出了更加宽松的规定,其中放宽了非公企业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办理户口、出国(境)证照的审批条件和出入境签证等方面的条件,延长护照有效期,缩短办证(照)时限;取消在非公企业自用机动车车身上喷涂广告及企业标识的限制;非公企业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学习机动车驾驶,可采用计时培训和无终止考试,并可自行选择年度驾驶证审验地。
在监督保障方面,对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民警作出了义务性规定,如重大执法行为应报相关部门同意,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建立并落实定期联系非公企业制度,帮助其建立健全内部保卫组织等。严禁对非公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拉赞助、推销产品。为保障措施落实,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违反规定的,“110”报警服务台可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并公布了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的对外电话(0871-3053110),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查办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应于3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