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与启示:
“罢飞事件”表明中国航空的法制虚位化、风险防控应急体系缺位、合规的有效运行又爆软肋,
每个大的事件都会有一个制度的飞跃,我们真正希望中国民航业的发展壮大,但愿通过这次给“民航业追求利闰最大化的同时,不要忘了确保在法制轨道里运行”,这次事件注定会给民航业利润到来“稍微的降温”,但是更希望管理模式要发生质的变化。
“塞翁失马”祸福依然同行,我们希望中国民航业早日走上法治化的道路。这也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的夙愿。
王风和律师 主要业务:公司股权、私募 、公司合规治理、金融资本市场、保险公估实务、合作社法治及重大诉讼等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中国律师网免费咨询律师):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应该是自由流动的.但具体到国有公司的飞行员,则困难重重.这一领域还没有完全摆脱旧体制;至少可以说,飞行员无法摆脱航空公司借劳动合同确立的绝对优势.加之业界人才竞争激烈,行业管理不到位等等因素,共同导致了罢飞事件。
其次,我很佩服这些飞行员顶着巨大的道德压力作出并坚决而巧妙地执行集体罢飞决定.我认为,在劳资关系紧张,双方缺乏有效的协商渠道的情况下,罢飞的飞行员决不是恶意拿无辜的乘客开涮,他们选择这种偏激的抗争方式,无非是想向公司高层表明自己的决心,向社会公众传达一个讯息,希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希望公众能同情理解支持他们的诉求,从而从体制上根本改变他们的不利境遇。
李刚律师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优势领域:房地产与工程项目、公司法务、知识产权
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雷海军律师(中国律师网免费咨询律师):
东航集体返航事件的真相目前还存在争议,但各种迹象表明这是飞行员的私下串通的集体行为,不是由于天气或者机械等原因导致的。从法律角度分析,鉴于乘客和东航之间达成了运输合同,故按照合同规定,首先应当由东航公司向乘客承担违约赔偿,赔偿相应的损失。
飞行员私下串通集体返航,不属于罢工行为,是通过这种极端的方式迫使东航面对社会以及乘客的压力从而达到实现飞行员私利的目的,具备一定的胁迫以及勒索故意,应当属于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故东航在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有权向飞行员主张赔偿,具体的赔偿方式以及标准则由东航和飞行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飞行员私下串通集体返航的行为并非法定解决问题的方式,并未采取劳动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应当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鉴于航空行业的特殊情况,对安全以及品德有更高的要求,对此类恶意行为应当进行严厉的处罚,直至终生禁飞。
雷海军 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垫资和融资开发CDM项目,即垫资和融资开发风力发电场、水力发电站、煤层气或甲烷气体的回收利用等环境保护项目。
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张起淮律师:
航空法严重滞后航空业发展的现况下,在飞行员们无法寻找到有利的法律武器和法律途径来保护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的前提下,东航云南分公司参加这14个集体返航的飞行员们的此项“壮举”,肯定是给了强势无理的航空公司当头一棒,同时也给各大小航空公司强势的打、压、拖的蛮不讲理做法提了个醒,也能鞭策我国航空业的立法者要赶紧出台一部能真正时而有效、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原则的保护飞行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来。此举也让全社会民众都更清醒的意识到:如果飞行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群众自身出行的安全也得不到保障。所以说,全社会都应该支持飞行员们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说到底,这其实也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保障与维护!
综上,究其根源,我们不难发现此航班集体返航事件暴露出的十大问题:
之一,飞行员的多项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之二,航空公司长期忽视飞行员的劳动权益;
之三,航空公司对待飞行员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漠不关心;
之四,航空公司对待飞行员采取“打、压、拖 ”的强势,激化了矛盾;
之五,飞行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仍然解决不力;
之六,各航空公司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不及时、不认真、不到位;
之七,飞行员的各项合法权益缺少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
之八,飞行员的选拔、培训计划赶不上变化,航校缺乏应对能力,供需矛盾加大;
之九,民航总局缺少对飞行员与各航空公司之间劳动纠纷处理解决的指导性规定;
之十,各航空公司缺乏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和依法管理企业理念。
假如,航空公司不能认真反省自己,检讨自身存在的问题,继续一味地指责飞行员和员工;假如,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此不做深入调查研究,制订行之有效的措施,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指标不治本”;假如,飞行员的合法权益继续长期得不到保护,那么,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也必将趋白热化。不难推定,在不久的将来,越来越激烈、形式各异的飞行员(也当然包括其他专业的员工)的辞职、罢工热潮也将尘嚣日上。到时,对其给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的危害必将是巨大的!(摘自民航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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