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文蔚冰律师(中国律师网免费咨询律师):
事件中涉及主要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必要时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民主管理权、享有休息和休假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等相关权利。而,民航业用人单位采取了千万元的天价索赔方式来强行留住、震慑飞行员的跳槽,违反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中国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劳动协议约定的天价赔偿,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事实上,民航业用人单位千万元的天价索赔的方式不仅不合法,而且也一定达不到预期效果。
劳动者飞行员通过罢飞的方式来对民航业用人单位的高压态势表达不满和抗议,显然是过激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航空公司利益、消费者利益,而且自身利益也会受到损失,这种对整体社会都有害的行为,自然是一无可取。
法治社会,解决矛盾的方式可以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矛盾。
民航业内部竞争的矛盾,则可由行业协会进行协调。
2005年民航总局等5部委颁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虽然有对飞行员作出了限制自由流动的规定,还有一部分是有远见卓识的,如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工作。同时,要通过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加大民航飞行人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探索建立飞行人员市场化的培养机制。
针对现阶段民航飞行人员相对短缺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民航飞行人员培养途径。
坚持学历养成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继续加强航空运输企业与国内、外飞行专业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合作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飞行专业院校的资源,加大企业投资定向招飞的力度,同时适当引进外籍飞行人员。
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鼓励个人自费或个人通过银行贷款参加飞行职业的培训,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飞行人员的供需矛盾。
合理拉开飞行人员与一般员工的工资收入差距,逐步建立起飞行人员收入与市场价位接轨、富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
要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关心广大飞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努力解决其后顾之忧,稳定飞行人员队伍,确保民航飞行安全。
文蔚冰律师 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 研究方向:公司法、电子商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风和律师(中国律师网免费咨询律师):
教育为主 处罚飞行员的首要原则--东航航空公司飞行员“罢飞事件”法律解决方法探析
“罢飞事件”的上演,凸现中国航空服务业的法治化乏力、风险防控应急体系虚位、航空合规的有效运行又爆软肋。
这是2008年中国民用航空局重组以来,调查组临危受命。在关键时刻调查组作为官方意见是一定要发表态度,但是笔者认为不要轻率作出任何行政处理决定,分析如下。
在当前“罢飞事件”处理决定前,调查组可能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确认返航是否为“罢飞”?东航公司公布返航的理由是“天气原因说”是否成立?
科学的决策来源于真实的调查资料,调查过程中要防止舆论伤害真相,调查要保持客观真实。调查组的司职主要是恢复航空正常生产秩序,对广大消费者澄清事实真相,做到防微杜渐,并惩戒整个事件的犯科者和管理不慎者,程序上要做到公开、透明。调查组在每个阶段的工作中尤其要按阶段公布调查真相。
据报道, 调查组表示,将认真查询3月31日返航的18个航班和次日返航的3个航班资料、目的地机场天气实况以及相关飞行数据,并向当天执行任务的飞行员、空管人员、地勤工作人员、机场服务人员和乘客了解相关情况,最终调查清楚当天返航的真相。
这就为调查组开展工作开了个好头,切莫动辄扬言要对谁谁制裁。
2、飞行员为何要“罢飞”;
飞行员罢飞等于在本职岗位不工作,返航是在本职岗位超合理时间工作,并且是浪费飞机燃料消耗旅客时间,放大危险系数危害安全的一种行为,是一种破坏性“怠工”的方式,这让我们想起了在奴隶社会中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在被严格监督的罅隙中仍然能够破坏劳动工具的生动历史资料,最近有原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郑志宏”曾因跳槽遭公司索赔1257万元的事件,(“郑志宏”事件)有这其中一定由缘由。
3、扫清“罢飞”的现阶段诸多障碍;
航空业是特殊高危险运输行业,人力资源在航空公司中是极其特殊的地位,由于国内市场的人才供求关系的矛盾,显得飞行员队伍的异常紧俏。
航空业的充分竞争和人力资源的市场化发展,给各家航空经营公司带来业绩的差异,员工的收入差距拉大,同行业收入的高低的不同带来员工心理上的不平,对于飞行员来说,心理的失衡是危及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由此产生特殊难解的矛盾。
4、认真检讨我们工作中的不足,我们缺少与风险相匹配的合规防控机制。
我们长期习惯于行政管理模式的运营企业,尤其是部分国企,虽然在服务方面,最近几年的时间航空公司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浓烈的行政治理意识,仍然是主流方式。这次的事件充分暴露了航空应急机制的缺乏,在这种高危行业中,典型的行政决策主导,在严重突发事件的面前会显得很乏力,在大事决策面前,任何“强人”在各种复杂的矛盾、严苛的事故责任面前都会慎而又重,在特殊紧急时刻,难以决策将会延误战机。本次事件,在飞行员“罢飞”的次日,云南公司所有高管一个整天的闭门会议,从到会人员面部一个个凝重的表情就可看出临时决策的复杂矛盾心情。
因为,我们平时就缺少与风险相匹配的合规防控法律机制。
5、探讨解决中国民航的核心生产力与人力资源的关系?
中国的民航业时至今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航空业中的各种人力资源膨胀发展,本次事件说明就现有的人力资源,目前的管理方式已经显得滞后。
民航总局等5部委颁发《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中,关于飞行员须长期服务于一家航空公司的规定显得与当前人性化管理格格不入。航空公司一家的绝对话语权使得飞行员“郑志宏”曾因跳槽原公司遭索赔1257万元,天价的索赔其实将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的劳动合同变成为终生协议。从劳动合同上来看,用人单位与员工是相对平等的合同主体,没必要在合同中以行政手法赋予一方的绝对用人权,如此必将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如果权利失衡将导致一方主体行为变异。本次的“罢飞事件”将是明证。
其实在市场化条件下,是需要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的。不要因为姿意保护一点眼前利益桎梏了市场的有序和活力。
有报道称,实际上民航局部分工作人员没有享受到第一个清明法定假期。其实,这不是一个休息权的问题,在中国当前的历史经济条件下,工资的多少,或者工资待遇是否依法发放显得更重要?洋洋国企,整天嚷叫着赶超世界500强,就连工资都要拖欠并不能依法发放,还想世界一流??劝慰大企业们,一个企业欲想做成作业内航母,请问,自己的胸怀是否练得足够大,企业的成功与胸怀的大气与发展是紧密相关的,纵观世界 500强企业每天都在模范的饯行着诚信的标杆。
切莫忘记,道德危机是企业的最大公敌,“造假”是企业的最大耻辱。
后记:关于东航发出的道歉信
东航公司的道歉信也终于在事件发生5日露出水面。4月5日,东航党委宣传部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对于此次事件中给旅客带来的诸多不便,东航表示诚挚的歉意。对于社会各界和媒体的关注,东航表示诚挚的谢意。”
事件发生6日后才来的道歉也是道歉,东航公司只有中国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后才有所反应,东方航空公司对应对紧急情况的迟滞,反映出公司应急机制明显乏力,集团的核心缺乏强有力的领导。
法治的惯例是正常的应急机制要在发生紧急事件的12小时内作出反应,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内作出紧急处理,这样才是有效的法律应急机制,整个事件凸现了集团公司的决策机制失灵,在整个集团的管理中,缺少法制的运行轨迹,缺少法律控制体系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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