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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施行 景区严禁建宾馆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6-12-01 ) 来源:新华网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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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1月30日电 记者田雨 12月1日起,一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其中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严禁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严禁建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国务院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和开荒、开矿等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新条例加重了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

  环保总局:严查国家级保护区内拍电影

    自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这种定期评估每5年至少要进行1次。

    除了定期评估外,环保部门还将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此外,12月1日起长城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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