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11月30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就纳税人最关心的申报程序、免税内容等方面给予解读。
该《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涵盖了车购税的征管程序和工作流程,操作程序主要包括车购税申报程序、免税程序、退税程序、税款征收程序、完税证明的管理程序以及档案资料管理程序六部分。
申报程序更具体
车购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办法》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如发生底盘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免税内容更明确
在免税程序中,《办法》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免税的办理程序及税务机关免税审批办理权限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退税额每年扣除10%
值得普通车主关注的是,如果因车辆出现质量问题而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登记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办法》规定,对纳税人购置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即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纳税人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后,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新办法避免了以往因办理免税手续时间过长影响车辆落籍的现象。
征税由国税机关负责
据悉,车购税自2001年1月1日开征,以国务院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作为征收管理的政策依据,委托交通部门代为征收。从2005年1月1日起,车购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考虑到车购税征收机构、人员、业务的划转移交有一个过渡期,为保持政策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划转移交工作基本完成,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办法》。以前与该《办法》有抵触的,将依此《办法》执行。
省国税局流转税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办法》有助于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升税收征管政策的法律级次,促进车购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车购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