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出门旅游都想有个好心情,而且玩得开心,可有时偏偏碰到一些不如意的事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比如说,旅行社降低服务质量、导游不尽职责等等。这些都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甚至气愤。那么,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保护自己?该找谁讨“说法”?又怎么去讨?在此,我们就这些问题向您做出解答。
遇到这些情况可以投诉:
1、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未经旅游者同意,强行或变相强行增加或者减少旅游景点与时间的;
3、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4、旅游经营者欺诈、误导旅游者消费,损害旅游者利益;
5、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旅游者行李物品破损或丢失的;
6、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
7、使用没有旅游经营许可证的交通工具;
8、旅游经营单位职工向游客索要小费;
9、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这些都是旅游者投诉的根据。您可根据您所遇到的具体情况找当地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另外,合同中还有旅行社和旅客各自违约应负的责任,这也是旅游者投诉时的根据。除找质监部门外,也可找各省工商局或消费者协会投诉。
但遇到以下情况,将视为无效投诉,如:旅行社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履行合同;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旅行社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超过投诉规定的时效和时限的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已受理的案件。
投诉应按以下程序:
正规的投诉一定要向质监部门递交投诉状,并按被投诉人数提出副本。书写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质监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笔录后,再由本人签字或盖章。投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联系地址及电话;2、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3、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如合同、日程安排、各种与事实有关的票据等。国家旅游局规定,受理投诉的时效期,由事发之日起算90天内有效,过期不予受理。
旅游者提出投诉,要求赔偿时,切勿抱这种心理:我先索高价,留下砍价的余地,最后还能获赔偿不少。这种做法无助于事情的解决,相反可能引起对方的抵触情绪而形成僵局。因此,投诉时,要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地提出要求。(完)(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