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将全面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
新华网云南频道 2004-04-15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况要画上句号了。1月8日,河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今年4月1日起生效的《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明确指出,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支持。省、市、县(市、区)设立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及其家属的奖励和救助。

  《条例》规定,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追认为烈士的,要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享受有关待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残疾的,其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伤残待遇和奖励措施等,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规定解决。

  《条例》特别作出规定,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受伤的,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救助的义务。接诊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延误治疗。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予救治或者延误治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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