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立法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新华网云南频道 2004-04-15

  从2004年1月1日起,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在陕西将受到奖励和保护。2003年12月29日通过的《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使见义勇为行为有了法律保障。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发荣2003年12月30日上午在宣传贯彻《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座谈会上说,见义勇为公民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为了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有的流血负伤,有的献出了生命。由于过去缺乏法律上的具体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尤其是在负伤致残或牺牲后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本人或遗属生活等方面的困难,有的甚至被人误解,出现“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处境。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王培文说,制定《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明确见义勇为的主管机关,界定奖励和保护的对象和范围,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概念不统一的问题;规范申报和确认程序,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权力,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表彰、确认的随意性问题;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落实因见义勇为受伤或牺牲人员的救治费和抚恤待遇,改变“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明确见义勇为经费的来源,解决见义勇为经费短缺问题,建立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效机制。

(记者 王世焕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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