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机制
新华网云南频道 2004-04-15

  博弈论的“信息不对称”曾被用来解释公共汽车上乘客遇见小偷却不愿站出来的现象,说这就是理性的选择——因为乘客既不知道小偷有没有凶器,也不知道身边的人会不会响应。挺身当然容易,挺身之后却往往并不如意。

   我们已经听过一些与安徽芜湖这位见义勇为者的遭遇相类似的故事:路见不平,挺身而出;身负重伤,媒体赞赏;债台高筑,被人遗忘。面对这些比不挺身而出的冷漠更令人慨叹的案例,我们不能不承认:挺身而出当然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如果挺身不是职责,那么不挺身也是有原因的,未必就是可耻且卑劣的。

   我们正走在通往法治国家的大道上,法律为每位公民划定了权利与义务,也为政府圈定了责任与担当。公民自愿接受政府的管理,并向国家缴纳税款承担政府开支,就是将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转交给了政府。当然,政府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因此政府在履行其职能时也需要民众的支持与协助。由此,政府努力在社会中倡导良好的道德观,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维护公共秩序。

   当公共秩序遭遇破坏的时候,首先挺身而出的应该是警察,是负有责任的政府公职人员。当然,政府也可以期待民众不冷漠,那么,政府就应为挺身而出者打消后顾之忧——去承载那些因见义勇为而带来的无法预知后果,这是政府不折不扣的责任。实现它,更多地需要具体而明确的制度安排,而不是泛化的道德宣教。

   去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在芜湖市的这一个案中,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但英雄的家属仍然要含泪面对二审的到来。在费时费力的诉讼中,即便最终的结果能够换来她们在诉讼中所请求的3万元的经济补偿,这3万元又如何能弥补一个失去了丈夫的女人和一个失去了父亲的女儿的心灵创伤。

   更遗憾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个案中的“具体受益人”的义务,众所期盼的政府补偿机制迟迟未至。如果具体受益人没有经济补偿能力时,见义勇为者是否只有默默承受?毕竟,在路遇不平挺身而出的“受益人”中,就包括政府。

(王琳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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