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安庆商校教师孙八一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受表彰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今孙八一走上法庭,要求侵害者和被救者给予人身损害赔偿,更是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2002年9月4日晚6时许,安庆市龙山街道5幢1单元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住在701室的39岁男子张建新,赤身裸体手持钉锤砸开其楼下601室的房门。正在家中的王某(女,52岁)和其堂姐的孙女彭某(15岁,在校学生)见势不妙,慌忙跑出门外大喊“救命”,并顺楼梯向下跑,张建新紧追不舍,用钉锤砸了跑在后面的彭某头部两下。这时,家住301室的孙八一闻声从家里冲出门外,见张建新正手持钉锤伤人,即上前阻拦,被张建新一钉锤砸中头部,当即昏倒在地,后头部又被张建新砸了两下,其他部位砸了四下。住在401室的汪福民闻声赶到,夺下了张建新手中的钉锤,张建新随即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孙八一经安庆市立医院奋力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从2002年9月4日住院至2002年10月25日出院,花去治疗等费用达4万多元,现在仍然行走不便。后来,孙八一先后受到该市大观区综治委和安庆商校的表彰,并被安庆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而张建新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被免除刑事责任。事发后,王某通过他人转送2000元,向负伤的孙八一表示谢意。
由于举债治疗已花去4万多元,康复治疗的费用无从着落,孙八一于2003年1月诉至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建新的监护人赔偿损失,同时要求王某相应补偿。法院经审理后,一审作出判决,张建新的监护人赔偿孙八一各项费用共计35669.8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法院还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受益人,只有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故不予支持原告这一诉求。
(任祥斌 来源:江淮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