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朱玉 刘娟
今年3月31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炒卖土地的房地产开发方式,即"由开发商先投资开发再逐步完善审批手续,办理相关证书的房地产开发方式在我州乃至全国都很普遍",所以"为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精神",该院竟将一宗严重和典型的炒卖土地的行为认定为"合法、有效"。
此前由于该宗土地违法转让,文山州文山县人民政府曾以政府文件的方式,作出批复: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及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允许进行土地转让"。同时,文山州、县两级国土资源局也出具了对于同一地块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文件,当地税务部门也以文件的方式认定这是一种偷税行为。
可是,办案法官为了支持这份土地买卖合同,亲自来到文山县政府,找到县政府领导,当面要求文山县政府撤销这份已发出数天、程序和内容均并无不当的政府文件。此后几天法官多次与县政府"协商"撤销批复的事宜,随后,一份盖有"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公章的公函,寄到了县政府,要求县政府对已经明确表示不准许进行土地非法转让的态度予以"明示"。最后,迫于各种压力,文山县人民政府撤销了这份盖着政府印章的红头文件。此后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将严重的炒卖土地行为归于合法行为,判决责令当事人按照炒卖土地的开发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一份荒唐的判决就这样出台了。
炒卖土地行为是指一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却不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径直转手将土地转让给下一家,或者下一家也不进行开发建设,继续转手将土地再转让给下一家。性质更为严重的炒卖土地的行为,就是一方只是取得土地开发建设权后,在没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就将土地转让给下一家,由下一家直接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因为一次一次地被炒卖,其价格一次比一次高,等真正的投资者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土地成本已居高不下,最终的结果就是,直接导致卖到消费者手里的房价畸高。建设部等7部门在2005年4月曾发出文件,文件中严厉地要求:"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
针对这个典型性案件,我国民商法方面的权威人士王利明、王家福、杨立新、张新宝等4位专家,在论证会上分析情况后判断,在所有关键的手续都不具备的情况下转手倒卖还未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国有土地,这属于典型的"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并郑重地在提交法庭的专家意见书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官作出的判决书代表着对国家法律的解读,而当法院的红色大印在违反国家法律的判决书上盖下时,这不仅仅是对当事人追求公平正义的嘲弄,更是对于至高国法的亵渎。我们不禁要问,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我州乃至全国都很普遍"的炒卖土地现象"合法"的"判例",还能践踏国家法律多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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