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浦超
妇女已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时值"三·八"国际妇女节,有两会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了"4050人群"中40岁以上的失业妇女的就业问题,认为她们也是社会的"痛点"。
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40人群"的就业问题。在现实社会中,广大妇女的就业人数不断增长、就业领域不断拓宽、就业层次不断提高,部分女性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引领者和财富的掌握者。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很多女性面前,依然横着一道就业的槛。
《妇女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 "禁止歧视妇女","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由于受狭隘的人才观和错误的就业理论影响,人为地为女性就业制造阻力。
结婚、怀孕、生产本是女性的基本权利,但一些单位在录用人才时竟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甚至附带工作几年内不准结婚、生育等条件,一些女性由于这些原因,不仅合法的权益和收入得不到保障,甚至会因此而丧失就业机会,成为失业的弱势群体;有的企业招聘女性员工,公然写明只重容貌不重素质的要求;有的单位对女性没有做到同工同酬,女性的待遇明显低于男性。云南一位学计算机的女大学毕业生告诉记者,在单位,她的计算机知识只用于打字,工资只有600多元,而在同一系统工作的同班男同学,每个月能拿2500元左右。"领导认为女生不可能懂那么多,打打字就够了。"她委屈地说。
这些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女性的利益,也成为女性就业时的一道无形的槛。就业平等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女性在就业时遭遇到的不平等现实,将使女性地位降低,从而引发一系列的家庭和社会问题。只有拆除女性面前这道无形的就业槛,才能使广大妇女全面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在建设和谐的社会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