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视点"记者伍皓 王研 秦晴
"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难道农民的命就这么贱?你当的什么混蛋律师?"近日,当云南省一农民从律师那里知道,其母车祸死亡后可能只有3万多元的赔偿金,不由得破口大骂。
因为此前她听说,有个"城里人"被撞死后获赔了10多万元。虽然气愤,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身赔偿中的"城乡差别"是不争的事实。在人们关于此事的激烈争论中,平等、人权、地区差异、"三农"等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事件:人损赔偿中的"城乡之别"
王丹丹,云南省禄丰县农民。2003年,只有4岁的她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大货车碾过双腿,左小腿被截肢,伤残等级为三级。2004年7月,此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按当年当地农民人均全年纯收入1697元计算,王丹丹的残疾赔偿金共27152元(1697元×20年×赔偿指数0.8)。
32岁的李女士是昆明市民。2003年,她参加云南省某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后发生车祸,造成四级伤残。2004年10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按当年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44元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共114660元(7644元×20年×赔偿指数0.75)。
两案对比,结果很清楚:王丹丹比李某的年龄小,伤残程度也更重,但王丹丹是农村居民,李某是城市居民,由于2003年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差近6000元,两者获得的赔偿金最终相差8.7万余元。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如果两起案件是在司法解释出台前诉至法院的,则适用以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那么不分城乡居民都按每人每年4662元的标准计算,则王丹丹应获74592元,李某应获69930元。可现状是:王丹丹的残疾赔偿金减少了47440元,李某的却增加了44730元。
这并不是极端的个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其中第25条、28条、29条的规定,受害人年龄在60岁以下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都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20年。在云南,这个差距甚至达到了5: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有不少法官对记者说:"在实际审判中,许多原告对赔偿金额的意见很大,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观点:合理与否引发争议
"我觉得不太合理。"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爱国说,人的健康权、生命权都是平等的,赔偿也应一致。但目前的赔偿办法会带来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导致的不平等。"这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方面,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他举例说:一云南人在浙江工作,发生事故后死亡,按浙江标准应获赔70多万元,但对方却想按云南标准只赔20多万元。"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互不让步。"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世华也认为,2004年云南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15万余元,而农村居民只有3万多元。"城镇居民有医疗保障,农民却没有。同样是一个人死亡,给农村家庭带来的灾难性更大,伤残者更可能拖垮整个家庭。"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宏雷却认为,城乡差距毕竟客观存在:"同样失去劳动力的人,农村每月几百元就可能维持基本生活,城市却要上千元。"他分析,以前曾有个深圳"白领"在云南发生事故,此人月工资上万,但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只能在事故发生地审理,并按照受案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最终此人只按照云南的收入标准获得了赔偿。"要按深圳的标准,云南的肇事者不是要倾家荡产?"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世华虽然觉得农民比市民更需要钱,但也承认现行司法解释有其合理性:"农民的实际赔偿能力低。如果城乡标准相同,一些农村的被执行人可能会没有能力支付,受害者的利益反倒不能保障。"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杨宁持第三种观点。他认为,城乡差别的确存在,但差别到底有多大,要经过科学的测算。"以往随着经济的发展,赔偿标准都逐年上升的。但按新的司法解释,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数额增加了,农村户口的却减少了。"他说,因致害而遭受身体残疾的公民获得的残疾赔偿金的多寡对于其能否维持基本生活保障非常重要,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差别正在逐步缩小,尤其是城镇郊区的农村居民和大量直接在城市中居住的农民工。"我个人觉得,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计算简单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标准值得商榷。即便要体现区别,两者的悬殊也不宜过大。"
对此,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说:"我国存在东西部差异、城乡差异、行业差异……要做到绝对公平是不可能的。"他认为,相关法律及解释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绝对平等是不符合国情的。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则说,内务司收到过一些群众反映,认为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办法不太合理。但"国家出台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减少争论、解决矛盾、有法可依",以前没有全国性适用的司法解释时,各地都有自己的赔偿标准,很不平衡,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群众的实际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云南:"就高不就低"体现人性化
当前,"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全国热点,农民的权利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业内人士争论不休时,更多人关心的是实际问题的解决。
最近,云南省出台规定,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云南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这一办法能够在所有涉及人身赔偿的案件中推广,而不仅限于交通事故,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农民、市民'命价差别'的较好的思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杨宁说。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云南省财贸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谢明斌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是发生事件后,对受害者在其生活环境中受到影响的补偿。从法律原则讲,在不同环境中人的生活受到的影响不同,补偿也会不同。全国人大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司法解释,制定详细的赔偿标准。"从法理上来讲,云南省的规定是符合法律精神的。"至于对"命价"悬殊的讨论,则已经超出了法律探讨的范畴,应是社会学、伦理学考虑的问题:"实际赔偿不可能一刀切,所以从法律上并不太好解决这个问题。"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华则认为,云南省的这个规定很人性化,充分考虑了社会实际,体现了"以人为本"。按从前的理解,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以户口为依据划分。但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动性越来越大,简单区分户口容易产生不公。陈兴华分析,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城乡赔偿标准会逐渐趋近,但不可能完全相同:"公平也分为外观、形式、实质上的公平。很难做到完全的平衡。"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乔亨瑞则认为,人的生命、健康都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可司法解释却人为地把公民分成了三六九等,这是不公平的。"从根源上来说,是城乡分别管理的二元体制不同造成的。云南的做法对解决人损赔偿中的城乡之别,给出了一个很好的参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