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把爱看成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因此,我把任何无端干涉爱的自由发展的制度都视为是坏的制度。
--罗素
无可非议,与国家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相比,永宁摩梭人践行的母系大家庭走婚制度确实是非常"不合时宜",甚至冲突。但是,这种婚姻家庭制度确是永宁摩梭人理性选择的结果,是其
族民为了满足生存和繁衍的需要,在生产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是摩梭社会"为了维持并实现一定的秩序,人们选择一定的行为方式作为全体成员共同遵循的标准"。在这里,这种独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与表现形式似乎不那么重要了,制度实际发生的作用和意义并不会因为其起源与外在表现的"神圣"而增加,也不因其起源和外在表现的"卑贱"而减少。
永宁摩梭人完全基于性和感情的自由走婚自有其合理性。福柯说过,性是没有任何一种权力能够忽视的资源。国家法律与性有着两种不同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是在执行为社会所采纳的关于性道德问题的法律;另一方面,它也在保护性范畴中个人的普遍权利,这两种关系缺一不可。永宁摩梭人阿注关系的建立与破裂完全尊重对方的爱之权利和人格尊严,男女双方在劳动或日常接触的过程中一旦产生爱情,无论对方怎样贫穷,地位如何低贱卑微都不影响其成为阿注,他们保持阿注关系时间的长短,没有限制也不受外来因素的干预,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感情,短的有几个月,长的达几十年乃至终身。这种排除了其他因素的纯感情的婚姻,应该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健康和理想的婚姻。摩梭族民结合目的的单纯--非物质的精神的投入,不会为日后可能的分离留下可能的隐患--揪扯不清的经济或其它物质方面的瓜葛。这样一个婚姻制度真正坚持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而不会把婚姻作为强加给任何一方的负担。当然从国家现行婚姻法的角度看,永宁摩梭人的走婚制度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受到法律所规制和制裁的,但我采用效果论者的主张:如果对某种行为的法律禁止比起允许这种行为会造成更有害的后果,那么就应当允许这种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错误的或不道德的。效果论者的目标是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所受的伤害,无论他们的道德状况如何,他们的行为是什么样的。对永宁摩梭社区而言,强制推行国家婚姻法的副作用,早在民主改革后的几次婚姻改革中显现出来,保护他们婚姻关系的法律可能会要求摩梭族民付出更大成本,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说来更大、更确定的利益,因此在摩梭社区很难展开。
婚姻关系中平等的两性关系是促使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制度发展持续的内在动因。"从整体上说,婚姻在那些没有多少差别的人们中,是极容易的。"永宁摩梭人的婚姻是以个人性爱和男女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为前提的,真正体现了在爱情婚姻关系上的男女完全平等和自由,这种婚姻的男女之间、男与男之间、女与女之间都确实体现出相互尊重人权、互不干涉、强制的理念,是绝对自由意志的体现。尤其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占主导,观念中没有"处女"、"吃亏"等的顾忌,使得摩梭男女自主的进行婚姻生活。永宁摩梭男女对于自己的阿注又结交新阿注的行为不会有任何的限制和约束,甚至连嫉妒之心也没有,不会产生为"情"的伤害--对自己以及对他人的心理或身体上的伤害,据笔者调查,整个永宁摩梭社区几乎没有因为争风吃醋而导致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自杀等治安案件乃至刑事案件,这种婚姻家庭制度给我们文明社会的启示是:"按照我所建议的制度,人们可以摆脱夫妻间性忠实的义务,但他们还是应当有控制妒忌的责任。美满的生活离不开自我约束,但是与其约束那丰富而广博爱情,倒不如约束那狭窄而充满敌意的妒忌之心。"鉴于这样一种在观念和实践中都强于其他民族的平等而无私的两性关系,致使永宁摩梭人的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比同一地区的其他民族更加和谐美满。
从操作层面而非制度设计层面来看,这种婚姻家庭制度比任何一种现行的制度在当地的社区中更能体现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和残障人等少数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摩梭母系制令父系男权体制难以开展,因为父系男权社会不单单是尊男卑女、男上女下,而且是父强母弱、母强媳弱、夫强妻弱,但传统摩梭母系大家族中没有这些男权最强势的父亲和丈夫的角色,也没有女性在父系家庭中最弱势的媳妇与妻子角色,因此女性极受尊重,罕见汉族社会以至现代西方社会比比皆是的婚内强奸、虐妻、非礼、强奸、性骚扰等种种伤害女性的性暴力案件,切实作到了保护摩梭妇女的合法权益。另外这种婚姻家庭制度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建立起了一种养育孩子的制度,能够替代主流社会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功能。永宁摩梭母系大家庭结构的合理配置,使舅舅承担起主流社会中父亲应当给予孩子的"父爱",但这种"父爱"的给予不会牵扯另外一个家族,不会涉及爱的不平均分配问题,另外由于舅舅的存在,也不会置孩子于只有女性的空间,造成孩子的"俄狄浦斯情结",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这里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家庭中是否必须有父亲和母亲,才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我认为不是这样,从摩梭人的母系大家庭中可以看到,没有"父亲"和"生母(观念)"的孩子依然在心理和生理上健康成长,我想问题的关键可能不在于家庭中是否有父母亲,而在于家庭中是否有作为长辈的男性和女性来共同抚养子女,这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才是关键的因素。在以高离婚率作为现代社会发达程度"标志"的今天,我国通行的一夫一妻制核心小家庭的婚姻家庭制度存在这样的问题--一旦夫妻离异后造成的单亲家庭是造成许多孩子不能良性健康成长的重要诱因,"一个过去有父母双亲,且与他们感情深厚的孩子,会因父母离婚而失去全部安全感。的确,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会产生恐惧和其他类型的神经错乱。一旦孩子对父母双方都产生了深切的依恋之情,那么父母分离的时候,他们就付有极大责任。因此,我认为,一个没有父亲的社会,对孩子来说,要比一个时常发生离婚的社会好得多,尽管离婚仍被认为是一种个别现象。"而永宁摩梭人孩子抚养的问题在这样一种"舅--父"的"角色互置"过程中得到了较为合理的解决。另外在现代家庭中通常的将孩子交给配偶的父母养育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夫妻的父母一来年老体弱,二来与孩子之间年龄相差过大,这对于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父爱母爱的孩子是极为不利的。而摩梭的"舅父制"中舅舅的年龄与孩子父亲的年龄不会相差太大,另外由于是自己姐妹的孩子,是家族中与自己有着极为亲密关系的孩子,养育过程中不会出现"继父(母)"难以将他人的孩子完全接纳为自己的孩子而公平对待的问题,因此这种制度对于维护摩梭儿童的健康成长是有着操作上的合理性的。实行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切实的保护了摩梭老人的合法权益,摩梭习惯法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且不说殴打老人,即使是辱骂或遗弃老人,会被视为伤天害理的事,整个村,以至所有摩梭人,皆会感到蒙羞受辱,因此在摩梭社区不需要孤儿院与托儿所,更不需要敬老院或养老保险。由于永宁摩梭人实行的走婚制度符合优生的原则,因此在摩梭社区中几乎没有因为近亲结合而造成的残疾人或低能儿,一旦出现残障人,摩梭母系文化对他们向来特别敬重关照,视之为上苍派来的使者,其习惯法中这样规定:不能虐待或歧视聋、哑、病、残、痴、呆的人,由此可见永宁摩梭人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对于保护残障人的合法权益也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严格平衡的生育制度促使永宁摩梭人口数量稳定增长。在我国的广大地区以至世界上的绝大多数民族中,占统治地位的是父权制的传统伦理观念,按照这种传统伦理观念,世系按父系计算,只有男子才被认为能够延续父系的血缘,因而人们重视生育男儿。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有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伦理信条,这里的"后"指的是男儿,没有生下男儿便是最大的不孝,为传统礼法所鄙视,而在通常的非工业社会中,人们有早婚的倾向,因为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在这些社会里处女的高价值的观念阻止或禁止年青人婚前有性行为,结果却促成早婚。但是在永宁摩梭社区里,妇女的生育率是极低的,走婚制度与其生育水平是有一定关系的,通常人们往往会认为一妻多夫的情况生育水平最高,因为妇女的受孕机率最大,但一些研究却表明一妻多夫制下的妇女的生育水平要比一夫一妻制的还低,因为在女性高度独立和自主的社区,"女人生孩子总要面对分娩的痛苦和丧失姿色的可能",在永宁摩梭社区,美丽的外表是选择阿注时首要考虑的因素,而摩梭男女走婚主要是为了享受性生活的愉悦,生孩子必然会成为阻碍走婚的因素,因此摩梭妇女能够自主的控制孩子的生育。另外在人们认为男子在生育中没有扮演任何必要角色,怀孕是一种灵魂进入人的子宫的结果的地区,一般妇女是选择生育的权力的主体。周华山博士在与摩梭老人交谈时发觉摩梭传统文化完全把生育看成是女性为本的事,并不重视男性的精子受孕角色,虽然摩梭人在现实生活中都知道生育的机制,可在文化观念上,他们对于生命的起源却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如者坡村阮苦阿斯(83岁)说:"生育当然是女人的事,男人只给我一些东西,但滋养成为婴儿,并成功诞生下来,非女人不能做到。"在摩梭人眼里,孩子的生命全部是母亲给予的,父亲对此尽管也有付出,但并不如母亲重要。毕竟,父亲不能生育孩子,他只是碰巧在某个特殊的时间让母亲怀孕,而他的角色可以被任何一个合适的男人所替代。摩梭妇女在她们性和生育权利上的高度自治,使得她们没有必要为了生育而生育。此外生下孩子的高质量也是决定摩梭妇女不再选择多生育的重要定因。永宁摩梭人运作的这种生育制度体现对妇女儿童健康权的保护:妇女年纪过大时已经不再适宜生育,这时当生育会危及到生命权时,她们会选择不再生育,而对于生男孩生女孩都一样的摩梭社会,不会出现溺婴弃婴的现象,也保障了儿童的生存权。
著名经济学家贝克尔曾指出:"当一个家庭的时间和货币为既定时,为了使家庭行为最大化,家庭成员就在户主的组织下,对有限的资源进行最合理的配置,进行家庭生产。""家庭生产以明确、细致的分工协作作为基础,最初的分工发生在已婚男女之间,妇女主要致力于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非市场活动;而男子则专心于狩猎、种田等市场活动。……男女彼此结合,扬长补短,能使家庭产出最大化。"永宁摩梭母系大家庭中"达布"和舅舅作为内外当家人的家庭管理规则和家庭中针对男、女、老、少的特定劳动分工规则能够做到合理配置有限家庭资源,从而达到节约利用资源以获得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相对于国家现行的其他家庭模式而言,摩梭人的这种家庭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做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另外从经济学分析来看,只有相关者意向一致决定,才有可能是使相关者中至少一方的状况得以改善而不损害其他一方的帕累托最优,永宁摩梭人"没有独断、全体和议"的家庭集体决策机制的优势在此得到体现,因此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永宁摩梭母系大家庭模式有其存在的依据和合理性。
在任何情况下,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一定是因为它伴随着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但这完全不否认人们会自觉地、情愿地遵守一项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自己不利地制度,但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人们真正把一种道德观或一种理论和信仰,看成是自己应该为之献身的东西,或者把他人的幸福也看成自己的幸福,能够从他人的满足中获得自己的满足。在永宁摩梭人中"子女共同赡养的老人"的家庭制度,在很多情况下的确是人们真正自愿的,而这应归功于摩梭人已经把"孝顺"这一伦理道德看成为一种"天经地义",或者归功于子女确实地将长辈的幸福当成自己的幸福,愿意为之奉献自己的责任。经济学家诺恩曾指出:"意识形态或伦理道德能起到降低一种正式制度的实施成本(监督、维持等等的费用)",永宁摩梭人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对其所外化出的制度持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而且我始终认为真正使这种婚姻家庭制度起作用的因素,应该包含作为摩梭母系文化意识形态层面的伦理道德观念。
摩梭母系文化所体现出来的婚姻家庭制度确实有其优越性,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这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产生的位置--其特定的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研究时必然应当考虑制度存在的语境问题,只能将其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来看待。汕克曾指出:"后现代主义者总是将知识设想为偶然的,总是依赖于语境,而且总是'地方性的'而非'普遍性的'",后现代法律理论主张,作为制度的典型形式的法律是"地方性"的"区域性"的,在这样的理念中,制度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和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任何制度不会存在统一性和中心性,因为所有制度都是特定语境中的制度,不仅从理论上看是如此,而且从现实制度的后现代性上看,也是如此。然而,没有统一性和中心性,并不意味着某种制度在任何条件下没有确定性,在特定的"地方"和"区域"中,该制度会表现出其特有的确定性。永宁摩梭人的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只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产生于特定的语境,适用于特定的语境,即使在其特定的区域有其产生、存在的空间,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使其"普遍化",这种制度在此语境下是最为完美的,但换了另一语境,可能会成为不合时宜的、最为落后的制度。
永宁摩梭母系文化中由习惯和传统形成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其积极的成分,因为任何一种制度只有与一定的传统文化相结合才能在一个社会中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强调体现制度的摩梭母系文化、习惯、传统的重要性是无可厚非的,但若把摩梭民族文化、习惯、传统的重要性作为论证一种制度合理性的唯一依据,一味强调民族文化、习惯、传统的特殊性,从中引伸出应该永久保留或保护这种制度,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永宁摩梭人所实施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母系文化、传统、习惯、道德观念等,对永宁摩梭人而言,往往比国家正式的婚姻家庭制度更加"根深蒂固"、更加"深入人心",在摩梭社会生活中起到更加久远的作用,因此在一朝一夕内要完全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但是暂时的合理性不等于永久的合理性,摩梭传统母系文化中那些有生命力的东西,都曾是经历各种冲击后,在新的条件下与新的文化相结合之后以新的形式"再生"出来的,而不是依靠人刻意地保留下来的,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中,对于各种不同的文化、传统与制度,同样存在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竞天择",能够适应变化了的科学技术和生产方式的文化(或制度)"基因",终将能在新的条件和环境下得到继续的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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