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妇女承担繁衍人类的重要使命,为了确保妇女的身体健康,‘修订草案’将现行有效的政策上升为法规。”昨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明确了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修订草案”规定,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范围。同时对相关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
按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专业录取、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就业推荐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各类学校招生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提高男性的录取标准;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限制女性的录取比例;各类学校应当根据女性特点,将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护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并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设施配置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同时,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开展妇女文化体育活动给予支持。(记者 张勇 实习生 江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