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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社区道路“私改公”引发权利之辩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05-10 )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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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记者王研 陈瑜

    日前,昆明市政府出台《主城区内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方案》,建议将39条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一些小区业主表示不满,认为这侵犯了物权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事件随即引发了一场关于公民公私权利的争议。

    “突如其来”的道路改造引发业主不满

    今年4月中旬,昆明北辰小区突然出现了许多与“小区道路私改公”相关的告示。事情源于小区内的部分道路有可能成为城市公用道路,业主们在反对的同时选出维权小组,并通过告示征集更多业主前来维权。在昆明,这并不是第一个遭遇道路“私改公”的小区。

    今年3月,昆明创意英国小区就曾贴出一份昆明市建设局以“任务书”形式下发的红头文件。其内容为:包括创意英国小区主干道泰晤士大道在内的12条单位或社区内道路将被改为城市公用道路,改造将于今年9月完成。这一消息在小区迅速扩散并引起轩然大波,业主们强烈反对小区道路“私改公”,并推举数名临时业主代表与政府商谈。

    广大业主不满的焦点之一,是“私改公”事先未征求业主意见。据了解,昆明市五华区建设局此前就下发《通知》到街道办事处,明确了泰晤士大道转为公用道路的具体施工方案。因此,这个“突如其来”的任务书引发了许多业主的不满。临时业主代表周女士说,买房时地价就摊到购房款里了,根据物权法规定,小区道路应归业主共有。政府部门打算“私改公”居然不征求业主意见,而是找物管公司和居委会,“这起码是对业主权利的不尊重”。

    记者就此事采访昆明市建设局时,有关负责人对“私改公”这个字眼显得非常敏感,且并不认同。他还解释说,这不过是工作指导,并不是最终决定。周女士却认为:“红头文件连施工方案都确定了,难道是儿戏?任务书说征询意见截至2月底,我们知道这事的时候都已经3月了,为什么提前没人与业主沟通?”

    据了解,昆明市为了解决交通拥堵问题,于近期出台了《昆明主城区内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方案》,建议将39条单位及小区道路转为城市公用道路,施工时间为今年4月至12月前。之后,昆明市、区两级建设局纷纷出台《通知》,以“任务书”的形式要求相关单位做好这项工作。

  “私改公”引发公私权利博弈

    业主们认为被侵权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另一种声音:两者不能兼顾时,私权应让位于公权。小区道路“私改公”在部分相关小区引发了强烈反响,进而扩散到社会直至互联网,变成了一场“论战”。昆明创意英国、阳光花园、北辰等小区的业主们纷纷展开维权行动,个别小区甚至因此引发了业主与施工工人间的冲突。

    “如果牺牲私权真能保障公共利益,别说让条路,就是把房子拆了我也愿意。”临时业主代表赵女士说,关键是方案不科学不合理。这也是业主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她说,首先小区外的路口情况复杂且原本就拥堵,其次小区有1600多辆私家车,泰晤士大道两旁平时就停满了车,早晚高峰期也很拥挤。“要是再让社会车辆进来,到底是解堵还是添堵?”她还说,业主代表曾与政府相关部门对话,有业主问:“方案论证了吗?你们统计过小区有多少车、什么时候拥挤吗?”对方却答不上来。

    记者了解到,3月10日创意英国小区代表分别向分管副市长、市建设局、五华区建设局、市信访局等递交了有约两千户业主签名的《情况汇报》,质疑“私改公”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并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作出回复,但一直未等到最终决定。记者数次致电昆明市建设局,3月初局长李树勇就说“方案正在研究”,是由市里交警、规划、城建、设计专家等共同论证,方案产生后将公示并听取业主意见。到4月底记者再询问昆明市建设局建设处时,得到的回答仍是“正在调研”。如此低效引发了业主不满。“头顶上像是悬着一把刀,随时会掉下来。”业主代表朱先生说。

    “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必须合法”

    “小区道路‘私改公’的实质是把小区道路从一部分人拥有和使用,变成全体市民拥有和使用。这种行为属于宪法第13条规定的行政征收行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昆明市政府的行为做了法律上的定性。这一定性源于两条法律条文: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以及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姜明安说,政府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即昆明市政府对“私改公”的初衷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第二,要符合比例原则,即“私改公”是缓解城市道路堵塞这一公共利益的最佳方案,并且这一方案对相对人的利益损害最小。第三,政府应根据宪法第13条、物权法第121条和第42条,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私改公”这一征收行为若能满足以上三个要求,其在实体上就是合法的,反之,则是违法行为。

    “在征收程序上,公民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姜明安说,“当公民权利受到影响尤其是不利影响时,政府必须遵照法律程序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说明实施该行为的理由,否则也是违法。业主若认为政府的行为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4月30日,当记者再次拨通创意英国小区业主代表的电话时,得知当地有关部门对“私改公”事件依然没进行任何解释,而小区已于不久前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立志将维权行动进行到底。政府与业主间的博弈还将持续多久、结果如何都无从预测,政府代表全体市民谋取公共利益的行为原本也无可指责,但无论是广大业主还是普通群众,都希望能够在公共利益的谋取和私有权利的保障之间,寻找二者的平衡点,谋求和谐的音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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