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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加付50%以上赔偿金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8-05-04 )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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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云南频道5月4日电(记者李怀岩)《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规定逾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其中,为防止底层包工逃付工资的现象,工程总承包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在当地银行预存项目工程预算的3%作为工资保证金。

    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玉祥介绍,将从6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重点突出对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保障,并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办法》共7章36条,包括总则、就业服务和培训、劳动关系和工资、职业安全卫生等内容,首次明确将政府责任作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予以规范,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不认真履行农民工权益保障职责的有关部门给予行政问责。

    据介绍,云南省是继山西、河南、江苏、四川之后第5个出台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省份。截至去年底,云南省农民工总数为600万人左右,其中在省内就业的农民工达450多万人,主要分布在建筑、矿山、制造、交通、水电、餐饮等行业,成为云南省经济建设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

    《办法》强调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提出了几种处理办法:首先,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向其主管部门通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其次,由人民银行把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再次,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该用人单位法人或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类评选、表彰;最后,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或连续3年发生拖欠的,依法限制该企业参加投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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