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申请提前退休没成功,竟驾车在校园连撞6名学生后放火自焚!昨天下午,震惊全国的“昆明第一中学校园学生被撞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罪魁祸首陈正伟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庭审中,陈正伟想向学生们鞠躬道歉,
受害学生家长当庭表示:“我们不接受!”
昆一中教师代表向记者介绍情况。 记者 杨海冬/摄
6名受害学生旁听庭审
昨天下午,能容纳百余人的第二法庭座无虚席,昆一中的老师、6名受害学生及其家长、陈正伟的家人都到庭旁听。庭审中,只有4名受伤学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额共约12万元。学生们都委托昆一中的王秦宛老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把被告人陈正伟带进法庭!”下午2点13分,庭审正式开始。当陈正伟被两名法警带进法庭时,或许他根本不认识被自己撞的几名学生到底是谁,他的眼神越过坐在旁听席第一排离自己最近的受害学生,一直在另一侧的旁听席搜寻,或许想再看一看自己的家人。他脸上留有被火烧过的疤痕,粉红色的肉、微显扭曲的五官、花白的短发,联想到他一手造成的惨剧,使得他看上去更显恐怖。
“老实人”酿出惊天惨剧
今年48岁的陈正伟,原是昆明第一中学的保管员,在同事眼中,他“很老实、为人不错、平时总是客客气气的”。可具有大专文化的他、众人口中老实人的他,为什么会突然做出如此惊人的举动?
“陈正伟仅因申请提前退休等问题未获解决就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法庭上,检察官揭开这个谜:2007年9月9日晚上10点左右,陈正伟经事前预谋,驾驶租来的轿车在昆明第一中学科技楼南侧一条东西走向的路上,故意撞击下晚自习放学的学生,致学生张笑予等6人受伤。作案后,陈正伟将车驶到昆一中篮球场旁的停车场,点燃车上的汽油准备自焚,学校保安人员和赶到现场的民警把火扑灭后将其抓获。
经法医鉴定:6名受伤学生中,张笑予和刘秋恋的伤情最重,达到轻伤(甲级),叶青、鲁志平、曹明珏构成轻伤,张倩倩构成轻微伤。同时,陈正伟的犯罪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检察官指控,陈正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5人轻伤、1人轻微伤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正伟道歉 家长拒绝
庭审刚开始不久,陈正伟突然站起来,“我错了,我想向所有的受害学生和家属鞠个躬……”在遭到审判长制止后,他坐下接着说,“我今天怀着诚恳的态度向受伤学生及家人谢罪,这是我一生的耻辱!”
然而,旁听席上,一名受伤学生家长大吼一声:“我们不接受你的道歉!”听闻此言,陈正伟低下了头。
庭审中,陈正伟显得有些“失忆”,关于案发当时的情况要么记不清了,要么说法前后矛盾,就连案发头一天写的“遗书”,他都表示记不清了。
因案情重大,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公诉人 “败类”“丑恶灵魂” 严词指控陈正伟
庭审中,对于陈正伟的行为,检察官异常愤慨,甚至使用“败类”、“丑恶灵魂”这样的词语。
“陈正伟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官表示,此案的关键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应适用《刑法》第114条还是第115条,第114条的规定是针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的规定是针对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
从本案看,陈正伟的行为不但造成多人轻伤的伤害后果,而且造成治疗费、善后工作处理费等27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同时其选择在校园内,在教师节来临前,针对学生作案,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都极其严重。本案之所以没发生人员重伤和死亡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党委、政府和学校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处置。因此陈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第115条第一项规定,应依照该法条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词 丑恶战胜不了善良
在这里接受审判的被告人陈正伟从事教育工作多年,仅因为自己的私欲一时未能满足,便在极端狭隘、偏执下,在教师节这个神圣节日的前夜,在校园这个本应安宁、和谐的地方,对无辜的莘莘学子实施了令人发指的恶行。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丧失了教育工作者基本道德的败类,看到的是一个视他人生命甚至视自己的生命如草芥的丑恶灵魂!
然而,丑恶战胜不了善良、邪恶战胜不了正义。在这场惨剧发生后,我们更看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的高度责任感,更看到了无数教师对学生那份真挚的关爱,同时我们也更加希望在这场惨剧中身心受到巨大伤害的同学们能早日康复、努力学习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才。
通过审判,我们认为必须重申这样一个法制理念,我们每个人作为社会当中的一员,作为一个社会人,在人生的道路上都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不如意。正如陈正伟就遇到提前退休难以解决的问题,但在法制社会里,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方式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权利,破坏社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