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云南公司:飞行员已返岗
4月2日,在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飞行员“3·31”集体返航事件发生后的第三天,东航云南分公司召集所有在昆明的飞行员开会。会后,几乎所有的飞行员全部改口,称他们返航是因为天气原因。3日,所有参与返航事件的飞行员已重新执行飞行任务。
4月3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一名没有参与返航行动的飞行员称,在这次会上,劳资双方达成了一定的协议,4月3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调拨了一批现金,发放之前拖欠的住房补贴等各项经费。另外,民航总局关于“参与带头的飞行员最高可能处以终身禁飞”的回应,给了参与返航事件的飞行员巨大压力,因此,他们开始改变初衷,与航空公司保持了一致口径,称返航是受天气影响,“这样,飞行员和航空公司领导均可免遭严厉处罚”。
网友:“涉事飞行员驾机,不坐”
过去,曾因航班延误时不受规矩,频频闹事的乘客被指为飞行安全的最大隐患;时至今日,东航云南分公司集体返航事件突然提醒人们,其实掌握着百余条人命的飞行员才是最大的安全隐患。
“明天上午10:55东航飞昆明的航班飞行员是谁?是不是参与集体返航的那些人啊?”涉及返航事件的飞行员4月3日开始重新执行飞行任务的消息传开后,在机票销售代理点工作的朱晓彤连续接到让她哭笑不得的电话。据她介绍,以前市民订机票一般都会问是大飞机还是小飞机,可这两天,订机票的市民问的最多的是飞行员的问题。
“3·31事件”严重挫伤了“天之骄子”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到底是谁在制造安全隐患?”网络论坛里,到处都是网友对飞行员的指责。更有7成的网友表示,将不考虑乘坐参与返航的飞行员开的飞机。
航空法专家:应定性为“消极怠工”
记者昨日采访了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有中国“航空案第一律师”之誉的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
记者:作为航空法专家,您怎样从法律上来看待这起飞行员罢工事件?
张起淮:我认为,这起事件不应定性为“罢工”或“罢飞”,而应定性为“消极怠工”。因为,罢工或罢飞是指飞行员什么也不干了,飞机根本不起飞。但这14个航班的机组人员并没有停工,他们的飞机还是起飞了,只不过他们飞到目的地又飞回来了。他们是利用了有关规定,即根据当时的条件,机长有权决定飞机是否降落或返航。所以,将这起事件定性为“消极怠工”更准确。
第二,如果说是“罢工”或“罢飞”,从中国目前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来看,并没有对罢工做出任何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既没有禁止也没有提倡,那么罢工这种行为也就是不触犯法律规定的。
第三,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正式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同年6月27日该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而这个公约是允许罢工的。中国既然加入了这个公约,则中国也是允许罢工的。综合上述三个观点,我认为,飞行员之所以会集体采取这种过激的方式,可见正常的反应渠道已经不起作用。作为弱势的飞行员,他们只能通过这种方式引起重视。在这方面,航空公司应该进行反思。
记者:但飞行员用这种过激的方式表示不满,乘客的利益却因此受到了侵犯。乘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是不是可以向航空公司和飞行员索赔?
张起淮:乘客应该向航空公司索赔,而不应向飞行员索赔。因为乘客购买机票是与航空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由于哪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未能履行的,就由哪方进行赔偿。现在由于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造成乘客损失,当然由航空公司方面赔偿。
记者:您认为怎样才能保护好飞行员、乘客和航空公司各方的利益?
张起淮:2005年民航总局等5部委颁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事实上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五部委文件”要求“飞行员辞职必须征得原有单位同意”,这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工作的规定相违背。现在,航空公司不守法、不执法的现象特别突出。一些飞行员辞职案件,法院已经作了判决,航空公司仍然不执行。鉴于飞行员属于特殊的劳动者,我在两会期间呼吁制定《飞行员条例》,以明确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劳动权利与义务,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各方利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