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市委九届四次全会提出的“民投民有、民办民营、民富民强、民乐民享”的要求不仅已经落地,而且形成了具体、详细的实施举措。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采取八大举措鼓励全民创业,其中包括实行零注册或“一元钱”注册制,符合规定的家庭也可以作为经营场所。
举措一: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对注册资金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零注册或“一元钱”注册制度。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筹办企业的,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等。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费由各级财政缴纳。
举措二:支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头创业
经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服务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离岗创业,保留编制、职级3年,保留工资及福利保险等待遇1年。到企业服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辞职创业,也可以在1—3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对辞职创业人员,除按规定发给辞职金外,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举措三: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入驻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并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享受第一年免房租、第二年按市价50%收取房租,以及免费使用有关仪器设备、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等科技方面的优惠政策。
举措四:支持鼓励农民离土创业
农民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工商登记费。凡经营地域在农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小商贩,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各类工商行政管理费。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工商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办私营企业的,1年内免收工商登记费。
举措五: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举措六:支持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开拓创业
对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进出口代理、商务、人事、劳动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专门服务。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在创业基金、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创业上作出重大贡献的进行奖励。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费为到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举措七:支持鼓励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创业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或领办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举措八: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回乡创业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和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和校园,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政策咨询一条龙服务。健全创业联系和帮扶制度,发挥能人创业示范、带动效应。吴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