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3月5日电(记者王研)2月26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陈××诉被告昆明市救助站、湖南怀化救助站、湖南溆浦救助站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陈××就其子陈×被官渡区公安分局违法收容一事向官渡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官渡区法院判决官渡区公安分局赔偿陈××之子陈×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判决生效并执行后,陈××认为官渡公安分局的收容行政行为违法,则昆明市救助站和湖南怀化、溆浦救助站的收容遣送行为也就违法,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昆明市救助站、湖南怀化救助站和湖南溆浦救助站赔偿陈×死亡赔偿金。
因该案涉及省外的行政机关,在立案受理后,五华区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应诉材料送达了相关行政机关,要求涉案行政机关积极应对,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开庭当日,湖南省怀化、溆浦救助站的两位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庭审。这是五华区法院行政庭推行行政案件法定代表人出庭工作改革以来首例案件。
针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很少出庭这一突出问题,五华区法院行政庭积极探索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与维权的最佳结合点,今年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无特殊情况应当出庭应诉,此举不仅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改变行政案件的执法环境,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监督、支持与维权的有机统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