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3月1日起,云南省将正式实行行政问责办法,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以上四项制度将配套实施,一旦违反,将要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问责决策失误要担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规定,行政负责人凡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等10种情形之一的,一旦被新闻媒体的报道及其他渠道反映就将启动问责程序。
服务承诺 工作做到“8个不让”
“服务承诺制”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首问责任不归自己管的要帮助
“首问责任制”强调,即使服务对象咨询和办理的事情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也必须及时为其引荐相关办事人员,不能不予理睬,不归自己管也要给予指导帮助。如果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应认真负责回答。
限时办结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限时办结制规定:各类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事项属于限时办结范围。不需制定具体政策的,处理行政事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办理,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实习生 宁博 记者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