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大妈说,50年前她家便住在北站
■ 核心速读
2月17日,本报就北站棚户区拆迁整治遇阻一事进行了报道。之后,32户棚户区房主就昆明市规划局认定他们的房屋属非法建设一说提出质疑,并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记者通过几天来的调查发现,北站棚户区的形成尽管有其历史原因,但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大量的调查工作,证实该地块的建筑确属违法建筑。目前,双方仍在为棚户区建筑是否违法各执一词。但无论怎样,包括棚户区居民在内的所有人都希望这个又脏又乱的棚户区,能够在不久的将来永远消失。
居民列出4条根据证明合法
根据一
祖辈留下的地方为何非法
薛大妈告诉记者,早在解放前她父母就一直住在北站了,现在还依然和儿子女儿住在北站棚户区。一家3代住在一间房子里已有70多年。像这样祖祖辈辈住在这里的还不止她一家。
很多住户都是三代,甚至四代人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吴师傅回忆说,他们世代居住在这里,以前从没有人说他们的住房是违法建筑,住了70年的地方现在却被指为违法建筑,不仅从历史上说站不住脚,在感情上也难以接受。
根据二
1989年的申报受物权法保护
记者了解到,早在1989年,北站棚户区所有居民都曾填写过《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证明书》,当时的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也盖章表示同意申报。但后来铁路局与盘龙区政府就该地的归属权发生纠纷,所以棚户区住户始终没有拿到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吴师傅说,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北站棚户区居民早在1989年就到昆明市土地管理局申报登记,而昆明市土地管理局也盖了章,证明其是依法登记的,所以产生了法律效力。棚户区的居民据此认为房子是他们合法的财产。
根据三
每年上缴各类土地房屋税
吴师傅介绍说,棚户区的所有居民每年都向国家和地方上缴各类房屋税收。薛大妈也向记者展示了几年来她上缴各类税收的收据清单,“既然认为我们住的是违法建筑,那为什么还收我们的土地使用税及各类房屋税收呢?”薛大妈不解地问。
吴师傅说:“国家既然收我们的税就证明我们住的地方是合法的,只有那些黑户才从来不向国家和地方政府上税。”
根据四
住房用地是铁路局借用的
棚户区住户潘师傅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铁路用地及建筑物借用合同》,铁路部门是借方,而潘师傅是承借方。记者注意到,该合同为一年一签,合同上有铁路相关部门的印章。
潘师傅认为:“棚户既然是铁路部门借给我们的,那就一定具有合法性。如果他借给我们的都是违法的话,那么他们所持有的使用权也是违法的。”
32位住户多方反映无果
作为棚户区住户代表之一的吴先生告诉记者,其实他们自己居住在棚户区也觉得当地的居住环境的确太差,他们对政府拆迁整治棚户区生存环境,建设文明、现代新昆明的举措打心眼里举手支持。所有的棚户区住户都一致希望有关部门早日让他们告别棚户区脏乱差的生活环境。但在由昆明市规划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把自家从祖辈就一直居住到现在的房子认定为违法建筑,自己和其余31家房主感觉十分委屈。
为此,吴先生和收到相同告知书的其余31家房主4天来先后找到昆明市规划局、盘龙区政府等,对以上说法提出异议,希望有关方面做出回复。据房主代表介绍,4天过去了,相关部门都没有从正面给予他们明确答复。
据房主代表吴先生介绍,2月15日早8点半,32位房主和家人在接到告知书的第二天,就来到昆明市规划局反映。当日11点左右,一位自称规划局负责人的邵姓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听完房主们的意见,并看过相关材料后,该工作人员认为房主们的说法有理,规划局可以收回那份认定房屋属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具体结果还要等局里研究后才能答复。
之后的几天,他们又找过盘龙区政府、昆明市火车北站棚户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但房主们说,两个部门至今都没有给出明确答复。
街道办事处称认定结论没有错
2月20日早10点左右,记者采访了联盟街道办事处的谢副书记。他介绍,32户棚户区房主对拆迁工作的质疑,办事处已了解。房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规划局此前做出的“房屋属违法建设”的认定,是在大量周详的调查后才得出的。
对于房主们所说市规划局答复可以收回行政处罚通知的说法,谢副书记表示,联盟街道办事处和综合整治办公室迄今为止并未收到来自规划局的任何书面通知。
至于房主们提出的棚户所在地块产权的疑问,在综合整治办公室内,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当场出示了一份由昆明市政府办公厅于2003年10月22日发送给昆明市铁路局的“会议纪要”,当中提到“昆明铁路局自愿将昆明火车北站棚户区土地使用权无偿交回昆明市政府进行整治、利用”;“市政府将该宗土地交由盘龙区政府进行统一整治、利用”等字样。
谢副书记表示,尽管目前北站棚户区的拆迁整治工作遭遇了一些阻力,这些阻力主要来自住户们对政策的不理解。但政府有关部门还是将按照既定整治方案,在对住户们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的同时,整治工作仍在按原计划实施之中。
■ 律师说法
户主的4条根据站不住脚
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欧保华就棚户区居民的疑问接受了本报的采访。
欧保华认为:城市用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占用城市用地都需合法得到使用凭证。由于棚户区居民始终不具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即便他们祖祖辈辈住在北站,但所住房屋始终是违法建筑,这种违法事实具有连续性。有关部门可以随时对其进行处理。这和历史遗留以及所谓“以前为什么不违法,现在却违法了”的说法毫无关系。除非在1952年土改期间,棚户居民就申请登记得到土地使用凭证。
1989年棚户居民填写了《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申报表》,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盖章批准。这个登记虽然是合法登记,但只是一种申报登记,而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的“登记”是指核准登记,由于土地权属一直存在争议和纠纷,棚户居民所使用的土地一直未得到核准登记。申报登记与核准登记是两个概念,就如找工作时报名登记和录取登记的区别一样。
税务部门收取棚户居民各类税费,并不能说明“既然收了我们的税,就承认了我们合法”。税务部门只负责税务方面的事项,而并不能证明其合法性,“收税”和“证明合法”这是毫不相干的事。税务部门也不是调查棚户建筑是否合法的主体部门。
欧保华说,由于棚户居民所住房屋为违法建筑,所以按照法律规定,房主们并不能得到拆迁补偿。目前街道办事处对棚户居民采取的政策并无不妥。(记者 苏忠 实习生 耿俊 黄红梅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