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2月5日电(记者伍晓阳)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了《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这部条例规定,买卖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石笋等石景,最高可罚款15万元。
石林位于昆明郊县,景区内遍布上百个森林般的巨石群,石峰、石柱、石壁、石笋等石景千姿百态,令人叹为观止。去年,石林成为国家首批5A级旅游景区,并与重庆武隆、贵州荔波一道作为“中国南方喀斯特”项目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
成功“申遗”使石林身价倍增,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打起了石林石景的主意。眼下春节临近,石林景区的奇石、怪石成为一些投机者变相行贿的春节“佳礼”。
新修订的条例将为石林保护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规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购买、运输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石峰、石芽、石笋、石钟乳、石柱及其他石景;违反此规定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没收石景和违法所得,对销售、购买者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