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个月起,买卖汽车都要先签责任书了!”昨日(22日)黄土坡汽车某经销商向记者透露。记者从交警部门证实,下月起,云南省凡购买机动车者需与销售企业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共同研究后,决定在全省机动车销售环节建立安全责任制。
据了解,从11月16日起,就已明确这份责任书的作用,主要是作为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机动车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农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企业及有关人员实施交通事故责任倒查。
安全责任制中,强调了购车人应享受的权益。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汽车、挂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电动助力车、燃油助力车等的销售企业,要与各州、市工商部门签订《机动车销售企业安全责任承诺书》,对不按规定销售或销售违法违规车辆,以及销售相关技术参数与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相符的其它机动车的销售企业,应无条件为购车人办理退车手续,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另悉,机动车销售企业对购车人要进行车辆安全和缺陷车辆管理知识的宣传,告知车主当发现车辆有质量故障时,应按规定向质监部门报告,并告知企业;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按规定向购车人提供《车主缺陷汽车召回报告》文本,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车主的投诉信息。
根据国家实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在销售环节加强对M1类(9座以下)和M2、M3类(9座以上)汽车的召回管理。(黄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