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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立法规范实验动物管理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7-10-12 )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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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云南频道10月12日电(记者 屈明光 李倩)为了促进实验动物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从10月1日起,《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云南实验动物工作的法制化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据云南省科技厅厅长龙江介绍,云南实验动物资源丰富,具有发展实验动物产业的良好条件。我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试验就使用了当地饲育的实验动物;以云南省实验动物为支撑研究生产的脊髓灰质炎疫苗,为世界各国消灭小儿麻痹作出了贡献;近年来,西双版纳微型猪和树鼩等特色动物资源开发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目前,云南100多个涉及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仅有22个办理了实验动物许可证,非法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的现象较为突出。为改变这种局面,云南省科技厅开始起草《条例》,日前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施行。

    《条例》共8章40条,对从事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人员、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实验动物质量检测与防疫、实验动物管理与监督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例如《条例》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设立实验动物管理机构,从事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应对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定期组织专项身体健康检查等。从事和使用实验动物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该证却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等活动的,要予以通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首次提出鼓励全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申请建立保护或种源基地,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对于那些为人类作出特殊贡献的实验动物,应该受到善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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