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开始,昆明开始对四城区的2000元以下、不涉及人员伤亡的轻微交通事故采取“快处快赔”措施。对于有着80万辆机动车的昆明来说,要所有驾驶员都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快处快赔”,如何定责任,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今天,本报专门向交警部门了解了相关知识,用图释的形式,为你一一解读。


A 自撤现场后需报警的
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移动车辆前,应当对现场进行照相或在地面标记车辆轮胎位置,并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B 自行协商处理的
当事人撤离现场后应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由任意一方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自行协商处理。
C 由交警处理的
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车辆无号牌的;无驾驶证驾车的;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驾车的;一方逃逸的。
D 全责的理赔
1、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理赔。
2、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第三者保险进行赔付。
全责方未投保商业第三者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
E 同等责任的理赔
1、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强制保险的赔付原则办理理赔。
2、损失超过2000元的,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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