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韵心
今年刚满20岁的李媛媛,曾经是云南省一家企业文工团的舞蹈演员,是文工团公认的“台柱子”,受到领导和同事的青睐。去年7月30日,厄运却降临到了这位花季少女的身上,不会游泳的她被同事强拉进河中嬉戏,一阵浪头卷来,李媛媛再也没能上来。
事发后,家属向法院提出了26.37万元的赔偿,但法院的判决却让家属大失所望:法院依据农民户口标准,仅判赔偿金3万6千余元。此案一出,“同命不同价”这一话题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而死者家属更是表示,将不惜代价讨个说法。
18万元和3万元的差别
死者李媛媛是昆明市嵩明县杨桥乡一家普通农户的孩子。2000年,李媛媛考进昆明某学院舞蹈系,综合素质优秀的她,在尚未毕业时,就曾被多家文艺团体相中,2003年,毕业后的李媛媛进入总部位于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的某集团下属文工团,在文工团里一干就是3年。在此期间,团里许多舞蹈都是由她编排并领衔主演,她还曾经为文艺团培训出了许多舞蹈演员。由于能力突出,李媛媛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去年7月30日,李媛媛和5名同事到云县爱华镇游玩,吃过午饭后,几名年轻人提议到附近的一条河边去玩。到了河边,同事彭某和张某下到河中嬉闹,二人借着几分醉意,把在河边的李媛媛强行拉到河中玩水,不会游泳的她被拖到河中心,站立不稳被湍急的河水冲走。几个小时后,李媛媛的尸体才被找到。
为此,临沧市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提起公诉,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对于年仅14岁的张某,则因为尚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放弃刑事追究。原告代理律师请求判令由彭某和张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对李媛媛之死承担全部责任,支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总共26.374万元经济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为185320元。
今年1月初,云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以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由彭、张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36756元,两人各承担一半。细心人会发现,判决赔偿金额的3万多元连李媛媛家属提出索赔额的18万多元的五分之一都不到。收到判决后,家属随即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为何法院判决的赔偿结果和家属提出的要求存在如此大的差距?此案代理律师兰进介绍,李媛媛家属提出的18万余元的死亡赔偿要求,依据的是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后得出的;而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的则是农村居民死亡赔偿标准所计算得出的。而有关数据显示,去年云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66元,而农村居民仅为2042元。“两个标准,赔偿金额却相差近5倍之多!仅仅因为死者是农村户口!”兰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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