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儿子,他竟将女儿送他抚养,他也因此被镇政府开除公职。他认为镇政府“滥用职权”,将其告上了法庭。
今年48岁的朱某原是罗平县某乡镇聘用干部。1983年,朱某夫妻生育了第二个女儿,一直希望有个儿子的夫妇俩商议后,将出生才一天的小女儿送人收养,并办理了收养及户籍手续。两年后,朱某夫妇如愿生了一个儿子。
2004年8月,镇政府接群众举报后,对朱某超生问题立案调查,后认定朱某超生,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开除朱某公职的决定。
朱某不服镇政府的开除决定,2005年7月申请人事仲裁,仲裁部门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随后,朱某向罗平县法院提起诉讼。
罗平县法院一审认为,朱某夫妇生育三个孩子的事实及第二个孩子送给他人抚育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按照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凡生三胎或三胎以上者(包括抱养给养),均应视为超生”的规定,朱某1985年出生的第三胎属计划外生育。身为国家正式职工,朱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镇政府开除其公职属于正当行使权利,故朱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朱某不服上诉,他坚持认为,他在与镇政府签定聘用合同后,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聘用方不可以滥用“开除”权,他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恢复岗位,补发工资及享受有关待遇的请求合法合理,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昨日,曲靖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的在于控制生育的总数。如果生育子女后,只要送人抚育就可继续生育,就完全违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原意,故朱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