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从12日9时开审,庭审中记者了解到本案鲜为人知的许多细节,被告陈述5日5日早晨被告从鲁甸家中出来去到黎明乡美乐村过立夏节,在节日街市上买了准备炸鱼用的火药管6根(经鉴定系黑火药,共计重960克),一包黄色粉末物(经鉴定系铵锑炸药,共计重160·9克),火药引线6根,都放在一个双肩黑背包内。还放了火药引线2根,雷管引线1根在当天所穿的牛仔衣服口袋里。另外在背包里放了一把2公分宽29公分长的藏刀及匕手一把。被告借口说因为临时决定到丽江耍没来得及放回家,就把背包带来丽江了。当天被告去了古城还玩了束河,并分别在古城和束河买了一件仃恤和一根皮带共花费了人民币70元。等被告人返回丽江的闹市区时已是晚上9时许,当时被告又萌动想买一部二手手机的念头,被告来到位于民主路百信商场南侧永达通信二分店内,以购买手机为由,手持匕首将营业员刘富珍左脸颊刺伤,抢走两台手机(波导D700型、波导D680型)逃走;被营业员刘富珍、孙丽娟追赶并呼喊。“捅一刀是为了让她们害怕不让他追赶。”“看见好的手机就想抢来自己用”。6日公安的庭审笔录中被告人是这样回答民警的”。但法庭上被告的陈述又是另一个版本“营业员因为我买不起手机,用话污辱我的人格,激怒我”导致我有伤人抢手机的行为”。营业员边追边喊“抓小偷、抓小偷……”被告逃向百信商场的仓库。此时,正陪同妻子散步的民警杨丽胜追了过来。被告交待当时逃到仓库里面,很黑,被告跌了一交,刀子掉出来,顺手把刀拿在手里躲在楼梯下面。这时第一个追来的人站在楼梯上,打开手机借荧屏背景灯光寻找被告并说:“我是警察,你出来。”被告想会被发现,就往外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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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有四名证人是昆明医学院在丽江市医院的实习生,他们的
证言证实。“9时30分左右我们四个同学相邀逛街,走到百信商场时,看见一年轻男子浑身是血躺在地上,昏迷过去,脉搏很微弱,呼吸几乎没有了。我们是学医的,知道怎样进行紧急救助,当既对他进行了简单救助”。当120急救车赶来时,我在车上听见他在喊一个人的名字,同时在喊“痛…痛…”
被告代理律师在辩护中指出:、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应定为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被告无主观故意及灭口的动机,只是为了脱逃;被告代理律师指出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原因;导致杨丽胜死亡的医疗结论是“失血性休克”。
而杨丽胜在9时50分如院,院方在10时50分才开始抢救,在长达1个小时的时间类
即没有输血,也没有止血。公诉方则指出:一把29公分长,2公分宽的刀己造成杨丽胜肝脏受伤,下腔静脉破裂,腰肌断,入院时腹部隆起。双眼瞳孔散开;
庭审的最后,当审判长要被告做最后程述时,和志强说:“我有说不出的后悔,我希望有重新开始的机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