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云南省政府获悉,从1月1日起,云南省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级负责制度。按照事故调查分级负责的规定,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且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性质较为恶劣的涉外安全生产事故,省政府有关领导应当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工作。
据悉,事故调查工作按照规定分级负责:一次死亡1—2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9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州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10—29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完)(记者 李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