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以来,曲靖市人大常委会针对人大代表多次反映法院执行工作的存在问题,分别采取人大主任敦促个案执行、“问题案件”承办人专题汇报、代表面对面为执行出良策及专项评议剖析、调研检查“执行难”等多种措施,收到明显成效。
一、开展执法监督,维护司法权威
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确保生效判决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地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执法检查。2004年4月15日至30日,市人大副主任李明和、李瑾分别带两个组深入全市法院,对案件执行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执法调查。6月24日,在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在听取中院杨照民院长的执行工作情况专题报告后,审议通过《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案件执行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一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二是中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指挥、协调执行体制的建设和管理。三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四是要进一步规范案件执行中有关收费的工作。五是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要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六是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司法权威,要配合法院做好执行的有关工作。同时在今年还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人大主任敦促个案执行。2005年6月中旬,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曲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调取辖区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或附带连带执行责任人的案件分析后,按照拖欠时间长、群众意见大、执行难度大等标准选取了廖某等申请给付下欠工程款等5件个案,由市人大主任、副主任分别进行敦促。同时发出督办通知,要求各县区人大协助法院排查该类案件,公开进行执行敦促。6月13日,黄有能主任一行亲临师宗,就禄丰县荣金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师宗县农业局合同纠纷等2案进行公开督办。目前,上述两案均已和解执行。
“问题案件”承办人专题汇报。针对因长期没有执行引起涉法上访案增加的实际,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由法工委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法院执行案件中部分涉执上访的具体办案过程进行评议,由“问题案件”承办人向市人大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代表面对面为执行出良策。在今年初的曲靖“两会”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及部分人大代表,结合辖区法院执行存在的问题,与法院院长、执行局长面对面提出了良策:一是实行排期执行。由立案庭对执行案件进行登记和排期执行,实施对执行案件的全方位动态监控,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二是实行开庭执行。把被执行人传唤到庭,在执行员的主持下,围绕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开展举证、质证,争取当庭执结或达成和解协议。对达不成协议的则根据庭上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当场裁定查封扣押或庭后强制执行,对开庭查无财产的案件则中止执行;三是公开督促执行。对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对违反者,以拒不执行予以严厉处罚。同时对涉及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为被执行人的,由人大领导选取部分典型进行个案督促执行。同时,市人大作出决定,全市各级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对法院执行中的具体个案,不打电话,不写条子,不提要求;所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部门,要无条件协助法院办理查询、冻结、划拨等手续,对于自定“家规”妨碍法院执行的,一查到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专项评议剖析法院“执行难”。6月15日,曲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有能在敦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座谈会上表示,将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专项整改活动,于11月上旬专项评议剖析法院“执行难”,通过深入剖析原因,探索创新执行工作新机制。黄主任指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权职,曲靖市人大连续对执行工作进行专项评议正是人大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目的是通过评议,支持和促进法院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而解决好社会普遍关注的、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热点问题,促进社会协调、有序发展,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二、剖析存在问题,指点工作发展思路。
在今年11月15日至18日的深入执法调查中,李明和副主任对曲靖市法院的执行工作作了高度评价。他认为,通过近两年人大对执行工作的督促,法院执行难有了明显的转变。具体表现为全市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有了新进展,人员、经费得到明显保障,执行行为、程序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思路清晰、执行措施有力和效果明显。同时也还不同程度存在法院内部判决不公、保障不力、方法不力的问题和法制意识不强、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弱、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有协助能力而不协助等外部原因导致执行难,具体表现为如下问题:一是执行任务日益繁重与执行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执行干警的数量和素质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办案经费、办案条件和物质装备与公正执法要求还极不适应。三是在严格程序、文明执法、严明纪律方面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强化。四是社会和大多数诉讼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性质、特点、规律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把诉讼前形成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法院。五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依然存在,有关机关或部门对法定的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的意识不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权的行使有冲突。六是执行立法不完备等。为此,李副主任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队伍建设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为民”、“维稳”观念;进一步规范并不断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克服畏难情绪;二是进一步加强执行方法创新,注意探索和总结行之有效的“会战”、法庭执行等有效经验;三是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及对暴力抗法的打击力度。四是有关部门要继续关心、理解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
三、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创新机制激活力
切实加强领导。曲靖市人大决议下发后,该市法院党组把执行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实行执行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党组书记、院长是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是直接责任人,执行工作的重担大家挑;二是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三是调整充实执行力量,把执行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如富源等法院通过竞争上岗配齐配强执行局领导班子后,配强执行人员;区法院结合队伍专项整改,对消极、违法、随意、违规、超期执行及作风建设等六个方面逐一进行整改。四是不断加大执行投入,改善执法条件。如富源法院先后为执行局购置摄像机、为执行局的3辆车安装车载无线电台,为每名执行干警配备对讲机;沾益法院为了避免内部推委耍滑现象发生,实行案件责任到人,分片包干及片内循环工作模式;罗平县委还把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内容,组织春季和冬季执行“严打”和会战,收到明显的社会效果。
深化执行工作改革。针对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上执行权过度集中,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制约,易导致执行权滥用的问题,我市法院在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的基础上,又着力进行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委托评估拍卖权三分立的改革,使执行实施权、裁判权、委托评估拍卖权相分离。“三分立”不仅增加了执行工作透明度,也为进一步防止和杜绝随意执行、消极执行、简单执行、违法执行乃至乱执行提供了机制上的保障。如沾益法院建立立案、案款收领的“一站式”执行服务窗口,麒麟区法院建立以执行流程管理为核心、执限跟踪监督为保障、集中统一管理为途径、考核奖惩为动力的机制等。中院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建立了对辖区内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三统一”执行体制,逐步理顺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关系,形成了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上下联动、左右配合的格局。
穷尽执行措施。为进一步改革执行方式,拓展执行空间,曲靖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大胆进行探索:一是建立健全执行案件“三统一”制度、评估拍卖规范制度、强制措施审批制度、大要案执行汇报制度、岗位目标考核管理等五项制度,实行“阳光工程”。二是依法行使执行权,实施好执行措施。三是积极探索执行途径,如组织执行会战活动,开展金融专项执行活动或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他专项执行活动。陆良县法院就先后组织农村系列,城镇郊区系列的案件专项执行;宣威探索出法庭“联动执行”;麒麟区法院由院长任组长,3位副院长分别带队开展百日集中执行,活动,一举执结各类缠访案224件;罗平法院提出吃透一个“情”字(审查执行依据,了解被执行人情况),把握一个“度”字(找准案件执行切入点),狠抓一个“严”字(果断执行,以案释法),确保一个“公”字(程序与实体并重,确保公正公开),突出一个“好”字(案了事了矛盾了),今年和解结案163件,占结案总数的60%;师宗采取六条措施,努力防范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等。
总之,通过检查发现,全市法院以贯彻执行《决议》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了执行干警敬业进取、清正廉洁的品格和用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办案的技能,基本实现了从粗放式执行、经验型司法到规范性执行、理性型司法的质的转变,造就了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化执行队伍。(完)(区鸿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