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能禹镇派出所原副所长、刑侦中队长杨发寿曾与当地年轻女教师杨某谈恋爱,两人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见自己昔日的女友与物茂中学的文炳江来往,杨发寿便猜疑昔日的女友杨某是因为移情别恋才和他分手。在嫉妒心理的作用下,杨发寿开始设计杀死文炳江以解夺“情”之恨。去年7月4日晚20时许,蓄谋以久的杨发寿伙同自己的表弟杨发贵驾驶“云E0134警”警用吉普车前往物茂中学找到文炳江老师,并将其叫到物茂新大街普龙桥头东边公路后,杨发寿用一根钢管打击文炳江头部数下,致使文当场死亡。接着,杨发寿将尸体包裹好,再叫杨发贵帮忙将文的尸体抬上警车。为反侦查,杨发寿又用水清洗了现场,并驾车将尸体运至元谋县江边乡江头村西边江头大箐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和柴火对文的尸体进行焚烧。发现尸体无法烧化,杨发寿又用铁铲将尸体分解成块装入塑料编织袋内,让杨发贵帮忙将尸体抬上警车。随后,杨发寿和杨发贵又驾车将死者尸块及作案工具等分别抛入金沙江和龙川江中……

穿白毛衣者为杀人凶犯杨发寿 本报通讯员邹鹏摄
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能禹镇派出所副所长兼刑侦中队长杨发寿,伙同杨发贵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自己假想中的情敌文炳江,并进行毁尸灭迹一案,3月18日已由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宣布后,受害人文炳江的亲人和杨发寿、杨发贵两被告3方均不服原审判决,并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本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昨天上午11时许,杨发寿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原被告一审不服判决
据了解,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发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附带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2万余元;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杨发贵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结果宣布后,本案受害人文炳江之父文永华及其辩护人,以“应追究杨发贵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元谋县公安局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和辩护;凶犯杨发寿及其辩护人以“杨发寿没有杀人,原判是错判”为由上诉和辩护;杨发贵及其辩护人以“杨发贵检举杨发寿杀人犯罪行为属重大立功,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和辩护。
省高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原审被告人杨发寿、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对此案进行不开庭审理。省高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发寿故意杀人、杨发贵帮助毁灭罪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有证人、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科学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和杨发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已分项列述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杨发寿及其辩护人否认杨发寿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无证据证明,本案的在案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充分证实了杨发寿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因此对他的上诉不予采纳。
省高院核定杨发寿死刑
省高院认为,杨发寿身为公安人员却心胸狭隘,因被害人文炳江追求其前女友,在威胁无效的情况下,竟生杀人恶念,持铁棍将文炳江打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杀人后又焚尸灭迹,拒不供认罪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罪行极为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杨发贵目睹了杨发寿故意杀人行为,还帮助他毁灭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了帮助毁灭证据罪,案发后不但不检举揭发杨发寿的犯罪行为,还让他人为其作伪证,情节严重。之后,虽能够检举杨发寿的罪行,也不予从轻处罚;文炳江之父文永华要求元谋县公安局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该裁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发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连线
凶手受死百姓称快元谋各界反响强烈
昨天上午11时许,杨发寿被执行枪决。当正义的枪声结束了杨发寿生命后,广大市民无不拍手称快。他们表示,处决杨发寿是众望所归。元谋县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杨建军说,本案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高度重视此案的侦破工作,态度比较明确,也很坚决:不管是政法干警还是什么人,只要他犯了罪,都必须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本案侦查终结后,经过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院两审,对于这样一个拒不认罪的“零口供”干警,得益于大量确凿充分的证据,才使得此案能够有今天的结果。元谋县政法委将以本案的处理为契机,总结沉痛的教训,进一步做好元谋的政法工作。(完)(周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