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融资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高速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应占绝对主导地位。发达国家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支出和税费收入,政府投资占绝对主导地位。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虽一直占主导地位,但总投资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相比,仍属于偏低。但是高速公路除公益性的特点外,还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完全采用财政拨款的形式也不利于发挥高速公路的商品属性,使得公路的资金供应受到政府预算限制,难以保证投资的稳定性;同时道路使用与资金负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公平性较差。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加大对高速公路的补助力度,笔者认为占项目总投资的50%较为合理,有利于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扶持,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负债比例,调动企业融资的积极性,降低政府的系统风险。
(二)构建融资平台
构建高速公路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投融资的责任主体,执行政府相关事业发展政策,履行支持政府投资项目的职能,负责政府项目运作,确保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与政府投资公司应当是股东与公司关系。但政府投资公司不同于经营性的国有企业,虽然属于企业,但其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政府的调控目标而非追求利益最大化,其经营目标应确定为社会效益目标,主要是公益性、政策性和福利性项目的投资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投融资的安全和效益。政府应派任财务总监,对投资公司的投融资、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和办法,实行经营业绩与报酬挂钩,严格考核奖惩,逐步建立对公司经营者的约束机制。
(三)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在融资方式上,应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融资方案,广开融资渠道,可以采取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但必须是在企业具有合理的负债,实现盈利为前提。尽管现在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上市有政策限制,但市场化仍是方向,可以在省级投资集团基础上设立二级融资平台,拿出收益性好的高速公路,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组建控股的股份公司,作为上市直接融资的储备。一旦时机成熟即可直接融资。大力推动企业债券融资。随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逐渐"回暖",要适应债券市场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培育符合条件的发行债券的主体,储备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项目,大力发行企业债券。
(四)开拓信托融资渠道
信托融资的主要形式是信托公司以发行债权型收益权证的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汇集各类受托资金,集合运用,以项目融资贷款的方式对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支持。由于信托业务兼具银行、证券、保险之长于一身,最具金融创新的活力。资金信托运用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使资金信托计划有了一定的政府债券的特点。信托作为我国近年来新兴的金融工具,已与银行、证券、保险并列为我国的四大金融支柱,它具有聚资快、风险低、回报高的特点,能够帮助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有效融资,并能使投资者获得超值收益。可将一些安全性较高、风险较小和收益相对比较稳定的高速公路项目交给信托公司向民间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融资。除信托公司外,2006年1月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间接投入基础设施领域,各大保险公司也开展了相关的业务,通过发行保险理财计划用于投资具有固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其实质也是信托产品。
(五)推行资产证券化(ABS融资方式)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方式是一种新的引资方式,原意为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市场上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证券融资方式。它依据某一特定项目的资产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发行债券的形式筹措资金,并取得项目运营的未来现金收益权,原始权益人则得以实现其资本存量的变现和流动,从事其他的投资。这种投融资方式的优点就是能使原本信用等级较低的项目的信用等级提高,使其照样可以进入证券市场,利用该市场信用等级高、债券利率低的特点,大幅度降低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成本。并且ABS涉及环节少、风险分散、融资证券化的特点,可以大规模低成本地筹集资金,项目的经营决策权仍归属原始受益人。高速公路项目就具有资产规模大、长期现金流收益稳定的特点,通过将有抵押的信用资产重组,以抵押资产的预期现金收益为担保,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上尝试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珠海高速公路的收费项目在国际市场,莞深高速公路收费项目在国内证券市场获得了成功的发行。
(六)引入PPP模式
即政府的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或民间投资者合作的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通过这种合作模式,政府、盈利性企业或个体投资者以及非盈利性机构都可以达到与预期的单独行为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方在参与某个具体的高速公路项目时,政府并不是将项目的全部责任转移给私人企业或民间投资者,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PPP模式存在的基础是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和公路所有权的归属配置.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或民间投资者以高速公路的特许经营协议为基础展开合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达成合作伙伴关系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因此,PPP模式成功的关键在于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或民间投资者之间关系的重新组合,创造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的实施环境。PPP模式包括了诸多的具体形式,在这些具体形式中,有的已经在我国高速公路实践中得到较成熟的发展,如服务协议、BT、BOT等等。高速公路建设中的PPP模式体现了高速公路投融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化趋势,投资主体转变为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联合体。
(完)(作者单位:公司投资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