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5个月的调研、酝酿、修改、完善,3月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出台施行,成为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防范和打击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意见》的出台,不仅彻底解决了云南省惩治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而且标志着云南省对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的惩治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自2007年3月15日云南省部分高速公路实行联网、计重收费以来,基于车辆单次行驶里程增长、通行费单次交费数额增大,受高额经济利益驱使,不法分子通过"倒卡"、垫钢板等方式恶意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日愈突出。与此同时,由于云南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对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尚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各级司法机关无法全面介入并开展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打击行动,进一步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冲砸收费岗亭和打杀、侮辱、威胁收费运管人员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收费公路收费运营环境异常恶劣。
2007年6月19日,云南省副省长刘平、顾朝曦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省公安厅等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公路投资公司抓紧对此类违法犯罪进行联合整治,务求实效,以维护云南省公路交通秩序和货运市场秩序。
2007年10月18日,省公路投资公司与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召开第一次协调会,初步会商联防整治有关事宜。
2007年11月26日,省公路投资公司与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联合邀请省法学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云南警官学院等省级司法机关相关单位(部门)的领导、司法专家召开"云南省高速公路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专就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法律定性、适用条文及惩治重点等进行了研讨,形成了统一意见。通过本次会议,正式确立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拟制印发《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于指导全省各级司法机关全面介入并开展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整治工作的总体思路。
2007年12月上旬,《意见》初稿形成,并分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云南警官学院等相关司法单位(部门)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反馈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意见》初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2008年1月18日,省公路投资公司与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再次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云南警官学院等省级司法机关相关单位(部门)的司法专家对《意见》稿进行了审定,并予以最终确认。
2008年2月1日,以省公安厅名义正式向省委政法委上报了《关于报请审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同月19日,省委政法委正式以"云政法复〔2008〕1号"文批复同意下发执行《意见》。
《意见》不仅对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的实质及其表现形式作了明确界定,而且规定:对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同时还规定: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公路收费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偷逃车辆通行费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达到贪污罪追诉标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移送检察机关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期间,交通部部长李盛霖、省委书记白恩培、省长秦光荣、省委政法委孟苏铁书记对云南省防范和打击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完)(太树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