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收费运管单位的奖励
按照当月所追回车辆通行费总额10%的标准对管理处和省公路局予以奖励,一月一奖。
涉及对管理处、省公路局在防范和打击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贡献、突出表现的收费运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收费工作人员的奖励,由管理处、省公路局在公司核定的10%的奖金总额中自行安排,酌情予以奖励。
(五)其它
公安机关的公职人员和管理处、省公路局的收费运管人员在参与、协助查处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过程中由于遭受违法犯罪分子暴力殴打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除了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视受害程度额外再对主要受害人适当予以经济补偿:
1.经医疗或司法鉴定为重度伤害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工伤事故补偿。
2.经医疗或司法鉴定为中度伤害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工伤事故补偿。
3.经医疗或司法鉴定为轻度伤害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工伤事故补偿。
第五条 奖励兑现程序
(一)督办案件奖金由省公路投资公司直接兑现。须由办案单位向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提交破案报告,并经总队领导审批,以此作为奖励兑现依据。
(二)一般案件奖励及其它奖励由管理处、省公路局按照申报程序报批审定后予以兑现。
由案件归属路段的管理处、公路总段逐月对各自辖区内已了结的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汇总,详细罗列当月参与奖励兑现的单位、集体及个人名单,同时附属地公安局(分局)报经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审定确认后的案件审批、侦破等相关案卷资料,于次月5号前报送省公路投资公司,其中:各管理处直接向省公路投资公司上报,涉及相关公路总段的资料统一交由省公路局汇总后报至省公路投资公司。经公司组织核查确认后由管理处、省公路局代为兑现。
当月所追回车辆通行费总额以管理处、省公路局每月《偷逃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联防整治工作月报》反馈数额为准,由省公路投资公司征费管理处稽查科负责核查确认。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省公路投资公司按奖励兑现程序从车辆通行费中定期专项安排列支给管理处、省公路局。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投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08年3月7日印发
· 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