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东川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和吸纳较多就业人员的重点企业,在用地方面给予最大优惠,执行"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投资方与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
(二)凡在东川区投资办工业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后,视其投资额给予供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以下优惠:
1.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征地及审批成本价供地;
2.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每亩5万元供地5亩,超出部分按征地及审批成本价供地;
3.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按每亩5万元供地10亩,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征地及审批成本价供地;
4.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按每亩5万元供地20亩,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征地及审批成本价供地;
5.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每亩5万元供地30亩,超出部分的土地按征地及审批成本价供地。
6.
享受以上优惠价所得土地的二次转让许可条件:一是投资足额到位;二是经营年限达5年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而发生二次转让行为的需补交所减免或返还给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限内,可以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者出租,转让所得在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后的收入归该外来投资企业所有。
7. 支持、鼓励外来资金投资建立农业、林业科技示范园或生态示范园,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自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可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可以采取支付租金或入股分红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土地补偿后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