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东川经济全面发展,加强东川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推进东川再就业特区建设,现结合东川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商贸、流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和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东川区内新注册的商贸、流通企业;原在东川区内注册经营的老商贸、流通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形成的增量部分。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1. 商贸流通企业年营业额达300万元以上;
2. 招收东川区"4050"失业人员5人以上或招收东川区内失业人员10人以上。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三)税收奖补政策
增值税中区县留成的25%,企业所得税中区县留成的16%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采取奖励方式补助给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在东川新注册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50%的补助;原有的商贸流通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形成的增量部分可享受60%的补助,用于抵扣原改制时视同政府对企业的负债。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申报
在东川注册的商贸流通企业,具备享受本优惠政策条件的,年末必须到东川区财政局进行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工商、税务(含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明复印件;
2. 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
3. 经劳动部门审核的用工情况登记表;
4. 企业经营情况报告;
5. 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出具的审计报告;
6. 原有老企业还须提供前一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及出具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