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治范围和内容
范围:城市建成区内。
内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发布的各类(广告牌、灯箱广告、招牌、墙体广告、霓虹灯、指示牌、信息宣传栏、彩虹门、彩旗、条幅等,下同)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乱贴乱画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的户外广告;内容不健康的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
六、整治措施
(一)予以保留。具备合法批准手续且设置期未满,在设置地点、规格、形式、数量、制作工艺、发布内容、灯光照明、安全等方面符合设置标准的。
(二)限期整改。具有合法批准手续,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内容健康,但与设置标准部分不符,尚可整改达到设置标准的。
(三)拆除。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内容不健康的广告;对城市容貌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广告;失去使用价值的的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严重且不能修复的广告;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未按许可规定设置和超过批准时限设置的广告;占用绿地、空闲地、人行道的沿路广告和招牌;在城市行道树、交通护栏等公共设施上设置的各类广告和招牌;沿街店铺张贴的图文广告和沿街乱帖乱画的广告;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
七、工作步骤
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由建设局、工商局统一组织实施。
(一)、调查准备、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对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针对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措施(予以保留、限期整改或限期拆除)。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整治氛围。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安排布置整治工作。
(二)、整治实施阶段(2008年4月1日至4月15日)逐条街道落实整改措施,以自查自纠、自清自改为主,对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
(三)、检查验收、强制拆除阶段(2008年4月16日至5月15日)。通过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强制拆除。
八、工作要求
(一)“户外广告设置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户外广告综合整治活动的领导,做到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建设局、工商局要团结协作,严格执行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到位,效果明显。
(二)各户外广告经营企业、业主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清自改,要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户外广告及时进行整改或拆除。
(三)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但因历史原因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建设局、工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整治领导小组研究批准补办手续。
(四)沿街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租给广告企业设置户外广告。
(五)整治工作要以调查摸底为基础,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查处为后盾,积极稳妥的推进。整治工作结束后,建设局、工商局要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依法实施长效管理,确保户外广告设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