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1号
为规范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管理,根据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鲜活农产品的界定和运输车辆的监管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统一按《云南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核定产品》的界定为准;对承运不在《云南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核定产品》范围内物资的车辆,一律不得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政策。
二、《云南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核定产品》实行分期发布,依据鲜活农产品的增减变化和市场调节情况,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农业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由运管机构核发《鲜活农产品准运证》(以下简称《准运证》);承运车辆凭《准运证》和货物(货单),经收费人员查验认定后,方可免费通行收费公路。对运输车辆核发《准运证》的监管办法,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另行制定,并统一印制和核发《准运证》。
四、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如发生鲜活农产品与其它货物混装、所运载的鲜活农产品低于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或有效容积率50%以下和超限运输的,不得享受"绿色通道"免收车辆通行费的政策,应当按照批准收费标准全额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本通告自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云南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核定产品》
云 南 省 交 通 厅 云 南 省 农 业 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