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缺户、无继承人的林木、林地,核实四至界线、核定面积后将使用权和所有权由集体统一收回,并将林权证核发给该村组,由该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确定具体经营方式。
七是对于国有林、集体林、责任山、自留山组建而成的股份制林场
——已划为股份制林场统一经营管理的国有林、集体林、责任山、自留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由股份制林场继续统一经营管理的,应制定章程,完善合同;自留山、责任山核实四至界限、核定面积,分户核发林权证,并由该林场分户发放股权证。自留山、责任山股利归林权所有者。集体商品林应核实四至界限、核定面积,核发林权证给村组,按2007年5月1日止为基准时间合法人口折山均股到人到户,并分户发放股权证。集体所分股利80%分给个人,20%归集体留成,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或集体经济积累。
——群众不愿意继续按股份制林场体制进行经营管理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已明确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退还户主,核实四至界限、核定面积,分户核发林权证。未分到户的集体林可按2007年5月1日止为基准时间合法人口均山到人到户,所涉及的直接造林成本按面积由户主分摊,其余的债权债务由原国有林场承担。
八是对于由村、组、群众投工、投粮、投资组建而成并由专业队经营的集体经济林,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保持总体稳定。专业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现专业队所在村组进行林改,可作为本村的一个特殊林改单位,专业队组建时划出的部分集体商品林作为专业队的薪炭林,由于专业队的自留山已以占补平衡作了调整,这部份林地可作为专业队的自留山进行划定,原来没有给专业队划过薪炭林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可划一定的林地给专业队作为自留山。专业队现经营的集体经济林,在原承包管理的基础上核实四至界限、核定面积、签定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依法继承或流转,经营期限为70年。专业队要完善经营方式,确保林改后既促进产业的发展,又能够充分兼顾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返还比例要充分考虑专业队的生产生活及投资者的回报。
九是已规划为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的自留山、责任山、集体林,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林地性质,应核实四至界限,核定面积,核发林权证。
十是对于国有商品林,其抵押、租赁、出让等必须经资质合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同级党委、政府讨论决定,报上级政府和林业部门审批备案。面积在5000亩以下或评估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党委、政府审批;面积在5000亩以上(含5000亩)或评估价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审批;面积在10000亩以上(含10000亩)或评估值在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报市委审核。资产采用“招、拍、挂”形式公开处置,不得划整为零多次审批,并将国有商品林的处置列入政务公开的范畴。已处置的国有商品林必须全部重新予以公示。对显失公平、不合理、不合法、不履约的应先中止合同,确属发展必要的按上述权限和相关程序另行处置。
十一是对于库塘周围、重要沟渠、公路、工业园区、厂矿周围、风景区、电力周围、军事用地等周围林带。重要沟渠、乡村公路两侧区划不低于3米的防护林带,县乡公路两侧不低于5米的防护林带,国道、省道两侧不低于10米的防护林带;库塘周围、工业园区、电力周围、军事用地、厂矿等周围,要根据需要留足水源防护林。以上林地纳入公益林管理,核实四至界线、面积后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由县级参照公益林生态补助标准,对林权所有者实施补偿。
十二是其他地类,原来是林地,现在变为经济林木地的,按林地管理,核发林权证;原来是林地,现在变为荒山的,按林地管理,核发林权证。
十三、是有关林地资源,林地内野生动物、地下埋藏物和矿藏、水资源等属国家所有,不属于林地所有者所有和经营范围。
十四、是承包费的收取和管理使用。除自留山和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林地外,责任山、家庭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地和已流转林地,要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承包费收取的数额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承包费应逐年收取,也可一次性交清,收取的承包费为村(组)集体所有(60%归村民小组,40%归村委会),用于本村组公益事业或作为集体经济的积累,一事一议使用,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承包费要充分考虑林地的林分质量分档次确定标准,经济林地承包费的收取要考虑管护期和收益期以不同的标准确定,集体投资和个人投资建成的经济林和用材林要有区别,已流转林地的承包费以流转时的林分质量确定,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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