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的基本做法
(一)成立了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担任组长,县委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县长及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乡(镇)党委及村支部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形成“三级”书记抓林改的工作格局。抽调相关部门成立了办公室、下设综合业务组、宣传报道组、纠纷调解组、技术指导组、二调业务组和督导检查组。进一步规律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二)组建林改工作队:一是处级领导分别挂钩联系试点镇行政村和全面开展的乡镇;二是抽调处级领导任组长组建各业务组,负责面上的督导指导;三是抽调县、乡(镇)干部驻乡(镇)林改办、行政村直接参与工作;四是抽调有林业知识、电脑知识基础的干部通过培训作为技术业务人员驻村直接参与工作;五是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参与本村的林改工作;六是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副主任、文书,既要全力组织配合驻村工作队完成本村的林改工作,同时要抽调参加其他乡(镇)村的林改工作;七是聘请部分村组干部、退休干部、退伍军人、待业青年参加林改工作。
(三)主体改革的方法
一是对于1983年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权属清楚的保持长期稳定不变,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量增不减地、量减不增地”的政策,核实四至界线和核定面积后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长期无偿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继承或流转。
二是对于1983年林业“三定”以来划定并已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和“两山两荒”出让时已确定到户的责任山,权属清楚的保持稳定不变,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核实四至界线,核定面积,签定承包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依法继承或流转,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
三是对于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商品林地,尚未承包到户经营的集体商品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并表决签字,自主制定一村一策、一组一案分配方案,经批准后,均山到人到户,核实四至界线、核定面积后进行林权登记,签定经营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依法继承或流转,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
四是对于已流转的集体商品林地,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企业利益、农民利益和产业发展三者的利益都要考虑,既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也要考虑林改把国家的政策性让利主要兑现给农民的要求。单位和个人通过租赁、承包、购买等方式经营的集体林、荒山、荒滩,权属、四至、面积清楚、程序合法、没有争议和群众没有意见的,重新进行登记,林权证发给村组,折山均股到人到户,股权证发给农户,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依据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合同期满后再根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意愿决定具体经营方式。
五是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退耕地,依据《退耕还林管理条例》,变更相应土地承包合同,分户核实四至界线、核定面积,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依法继承或流转,承包经营期限为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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