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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消协揭批十大“霸王条款”
停车场收费不管车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餐饮设最低消费线
新华网云南频道 2005-11-14

    核心提示

    “健康·维权”是2005年消费主题。今年,昆明市消费者协会首次从消费投诉角度,对昆明市消费状况做出全面调查,重点关注影响众多消费者日常生活的“霸王”条款,如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日益严重的伪劣农资坑农状况;昆明服务质量投诉典型案例和产品质量投诉典型案例的结果及分析。

    今年昆明消协受理的消费投诉达3325件,其中质量类投诉达2151件,占有相当比例;服务类达771件,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投诉情况看,商品质量投诉仍很突出。而服务类投诉,则与经营者制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有直接关系。此外,今年的坑农类投诉也高达144件,成为消协调查的重点之一。通过投诉,消协今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2313161元。目前,昆明市及14个市县区消协形成的消费投诉网络成为昆明市民解决消费纠纷的重要渠道。

    从今天起,本报将连续对消协点评的十大“霸王条款”、影响较大涉农投诉及今年出现的典型商品及服务质量投诉情况进行连续报道。从消协的点评中,消费者除了可以得到引导外,也能为今后碰到类似情况时寻求解决的途径。

    “霸王条款”一 停车场收费不管车

    消费者在停车场停车发生被盗、丢失,经营者称收取的费用只是场地占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消协点评:停车场单方面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消费者交的停车费不仅仅是场地占用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18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停在停车场的车辆安全。

    “霸王条款”二 特价商品不退换

    一些商家经常以店堂告示标明“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利,逃避责任。

    消协点评:经营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霸王条款”三 旅客住店损坏物品按高价赔偿

    旅客在宾馆、旅店住宿时,《住宿须知》中规定,房间内物品如有损坏将按高价赔偿。

    消协点评:消费者可以视物品损坏的程度选择恢复原状还是折价赔偿,如果适合折价赔偿的情况,应当按照损坏物品的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所剩余的价值进行赔偿。经营者利用自己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依赖,单方面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费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四 餐饮设最低消费

    近来,一些茶楼、酒店、咖啡馆、夜总会等餐饮娱乐场所设立了“最低消费”的“门槛”,达不到“最低消费”标准者一律免进,或未达到“最低消费”要求的必须按“最低消费”标准交费。

    消协点评:最低消费的设置,有悖《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消费者有权自行选择商家、自行选择商品、自行选择商品价格进行交易。商家自行设置最低消费,往往是在节假日,而且存在行业性、不可选择性等特点,这实际上是设置了强制交易的门槛,严重违反了《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时,最低消费对消费者而言也是显失公平的,消费者有权申请撤消或变更。

    “霸王条款”五 商家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常会遇到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的这类规定:“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消协点评:《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在某些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就构成合同条款。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作为合同前期的一个条款是有效的,但应具体分析。如商家提供合同后期的解释属于明显推卸应负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是明显违背了社会常识和大众习惯,则应当认定其内容无效。


(云南日报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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