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认定贪污罪将成“生死门”
“何丽琼案的关键是法官对于公诉人指何丽琼涉嫌贪污罪这一问题如何认定。”何丽琼第一辩护人崔建珍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在案发后,何丽琼曾对身边的人和律师说,她懂法,像她这样的情况最高也就是无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佛山中院判处何丽琼非法吸存罪和故意伤害罪成立,即使数罪并罚,何丽琼在适用法定刑最高刑的情况下也无法适用死刑。
但按照公诉人把何丽琼侵吞邮政储蓄1.59亿元还赌债和个人投资这一部分视为贪污,那么其量刑就会有根本上的改变——即牵涉到何丽琼生与死的问题。
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何丽琼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采用挂失密码、无折取款、冒充储户取款等手段“侵吞”澜石邮政支局专用账户内的储蓄资金,应当定性为贪污公款。
而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丽琼第二辩护人杨辉在法庭上则表示,何丽琼虽然动用了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但此后又存在把新资金注入该账户填补此前动用资金的情况,应该属于挪用公款而不属于“侵吞”。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最高量刑是无期徒刑,罪不致死。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此就“专用账户”内的具体操作情况进行了辩论。
那么,何丽琼等人是如何在这个专用的“113账户”里进行资金流转,实现非法吸存后套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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