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挪用公司巨额资金的犯罪嫌疑人张帆,在被某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当地政府竟以其系该县一个项目的招商引资者、需要出席奠基仪式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其取保候审。张帆被检察机关“从大局出发”取保候审后,在奠基仪式上居然与市县主要领导同坐主席台,并在会后把酒共饮。此外,取保候审的张帆还被政府聘请为招商引资顾问。
这一“从大局出发”的“果断决定”,在检察院看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不过,法律界权威人士却认为,政府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其行为及申请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也不应参加公务活动。”可见,所谓的“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不过是自欺欺人的谎言而已。
那么,为什么这样一种滥用公权的行为,会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中形成如此广泛的共识呢?我看,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官员在“大局观”的认识上出了偏差。
何谓“大局”?任仲平的评论中曾指出:“凡是涉及全局的事,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涉及国家命运前途的事,就是大局。”我想,领导干部应该持有什么样的“大局观”,主要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以代表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前途命运为根本目标;二是以不违反党纪国法社会公德为底线。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将所从事的工作看作是整个事业的组成部分,跳出一时一地的局限,在党纪国法的约束下,服从服务于大局,而不能目光短浅,急功近利,心胸狭窄,以邻为壑,只谋一地一己之利。
对照这一标准,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大局观”恰恰不是这样。表面上看,他们关注的是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大局,实际上更在乎的是自己的政绩与前程。正是在这样一种功利欲望的驱动下,他们才敢于让手中的公权越界,突破党纪国法的底线。他们所维护的“大局”,显然不是科学发展观的大局,不是党纪国法的大局,更不是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大局,而是一些领导干部个人政绩与前程的“大局”。
将“大局”当作公权滥用的挡箭牌,这样的现象在各地也频有发生。比如,前不久,某县给外地客商以“本地开车违法不罚款、娱乐场所消费不受查、子女就学不审核”等12项“超国民待遇”,同样是畸形“大局观”下的产物。
公权突破法律底线,招商引资重于社会和谐,个人前程高于国计民生,领导意愿畅通无阻,诸如此类的权力乱相与科学发展观无疑是背道而驰的。由此,笔者认为,加强教育,让领导干部们树立正确的“大局观”,是时候了。(卢荻秋)